“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在这里,电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电、海洋能源发电,
太阳能发电和地热发电,不包括火力发电。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该项目第一次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企业,,
本条规定的项目的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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