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引用;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引用;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必要时,可附上相关资料,委托综合办财务部办理预购保险,并于每月3日前详细报告保险标的的变更情况,综合办财务部应在此基础上冲抵保险公司的预保险,但购买的机器有本标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可先向保险公司办理预留火险,并通知关联公司。
2.机器进厂后,
物资管理部每月三日前填写《采购机械明细表》一式三份进厂,根据采购机械存放地点和贷款银行编制。报厂长审批盖章后,保存一份,两份送综合办财务部,一份汇核保公司,一份自行保存。
3.机器安装调试完毕后,资产管理部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申请,
并注明原保险预约单的编号。
第6条保险程序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收到保险申请并审核后,填写《保险申请书》,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但如有特殊情况,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应致函申请公司批准。
综合办财务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单原件由综合办财务部保管。
两份保单复印件连同收据一起送固定资产管理部审核。应保存一份保单副本,并将一份副本与收据一起发送给会计部门进行分类和付款。因提供抵押而必须由受益人转让被保险固定资产的,应将保单原件提交债权人签收。
第七条增加投资、减少损失、转让和搬迁
当被保险固定资产因新增、减值、转移、搬迁等原因发生变化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保险财产变更(续保)通知一式三份。
经经理批准后,综合办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一份送综合办财务部审核,然后与保险公司办理续签合同、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手续。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应将保险权利要点书面提交公司审批,一份发回固定资产管理部,另一份发回会计部。
第8条续约程序
当被保险财产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固定资产管理部如需续保,应填写《被保险财产变更(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报会计部审核经理和安全工程师批准(总)经理,一份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交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审核,然后向保险公司续保,一份发回固定资产管理部,另一份由会计部保管。
第9条灾害报告
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时,资产管理部应立即通知综合办财务部通知保险公司,并会同综合部、会计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固定资产灾情报告》一式四份,经管理人批准后,报会计部审核,并加盖管理人印章,三日内送综合办财务部二份,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保存,另一份送会计部。
第10条公证调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处会同安委会、会计、总务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损失报告”;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11条索赔程序
收到固定资产灾情报告和公证处损失报告后,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填写保险公司指定的火灾赔偿申请和损失清单,在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抄送保险公司。损坏的固定资产已经质押的,应当向质权人提交一份向保险公司提交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
第12条赔偿的录入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应立即将赔款连同相关文件送会计部审核,办理入职手续,
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通知保险公司。
第13条索赔反驳
对保险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有异议的,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附上相关材料,
送综合管理办公室法务办公室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和费用统计
每月10日前,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根据投保申请书、保险标的变更(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情报告单及保单原件,编制被保险公司上月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几份,提交工段长审核。经理盖章后,一份由财务部保存,其余分发给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同时,
保险公司上月保险费月报表一式一份,交科长审核。经理批准印章后,经办人应保留印章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各公司的购进材料、购进产品、原材料、产成品的保险等各项保险事项均按本标准办理,车辆保险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本标准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修订时,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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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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