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店名招牌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1-12生效日期:-01-01
发证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行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2004年10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店名招牌管理,规范店名招牌设置,保持良好市容,
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店名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全称、简称、品牌名称、标识等,不具备广告形式和内容且与其注册一致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种形式的店名招牌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店名招牌的审批工作。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县(市)、鄞州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局(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店名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设立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宁波市店名招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2) 店名招牌的现场地图(照片)和设计图纸;
(3) 有店名标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如为租赁,还应提供场地使用协议;
(4) 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在海曙、江东、江北市区的主要道路、重要路段和城市出入口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海曙主要道路、重要路段、城市出入口的具体范围,
江东、江北市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店名招牌设立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行政执法局(市行政主管部门);如果不符合条件,请说明原因并返回申请。
第八条需要在海曙、江东、江北市区统一规划设置店名招牌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店名招牌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在其他县(市)、区设立店名招牌的方案。
设立店名招牌需要取得《结构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置店铺名称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登记证,方可设置店铺名称招牌。
设立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设立。
第十条店名招牌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店名标识牌设立后,应将两张彩色照片(白天一张,晚上一张)提交审批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店铺名称标志牌:
(1)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依法登记的;
(2) 商业或办公场所内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所和空间;
(3) 破坏市容;
(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
(5) 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6) 危险建筑物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建筑物;
(7) 在倾斜屋顶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
(8) 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取得登记证后,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设置店名招牌:
(一) 原则上,每个门店应设置一个店名标识牌。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过梁或檐口下方,并严格控制容积。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如果建筑物中有多个单元,
店名招牌的设置应统筹规划,按照建筑内统一规范设计制造。
(二) 附在建筑物上的店名标识牌,店名标识牌外缘距墙不大于1.5,并与建筑物相协调。
(三) 严格控制楼顶店名招牌设置。如果确实需要在平顶建筑顶部设置标志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店名标识牌应设置在4米以下的建筑物顶部,高度不得超过1米;
2.
店铺名称标识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顶部4-6米之间,高度不得超过1.5米;
3.商店名称标志牌应设置在6-12米之间的建筑物顶部,
高度不得超过2;
4.店铺名称标识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顶部12-18米之间,高度不得超过3米。
(四) 原则上,相邻店名招牌应协调一致,在高度、媒体形式、形状、规格、颜色等方面达到适当比例、和谐统一。
(五) 店名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企业店名招牌的内容仅限于宣传店名,
企业标志和注册商标。
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店名招牌内容仅限于宣传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和标识。
第十四条店名招牌使用的文字、标志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店名招牌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第十五条店名招牌必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维修保养。那些损坏的,生锈的,脱色的,
影响市容的灯光必须及时修复加固。
第十六条店名招牌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七条店名招牌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征求原审批部门意见后,注销登记证,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被处罚人逾期不拆除被责令拆除的店名招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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