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计划包括:
1.设立审计部门,配备一批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配备专职审计师;
3.没有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聘用外部兼职审核员。
根据发展规划,,
公司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诚实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奖惩审计员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员工;
2.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
3.公司股份制企业派出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1.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执行财务计划和决算;
3.使用,管理,,
公司资产的保全和增值;
4.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5.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
6.
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和行政活动;
8.其他身份证明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和目标;
4.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的种类和方法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特别审计。审计、查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的行为。
3.特别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
(2) 福利审计。根据财务收支总计划,审计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 定期审计。审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
(4) 审计调查。对公司常见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法包括:
1.提交(交付)审核。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材料送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检查。
2.地方审计。
审核员到被审核方进行审核,被审核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及其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预算处理、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
4.真实性,
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6.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合同;
7.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项目的投资、财产使用和影响;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10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办公室和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公司、部门及下属企业的相关审计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报告的可行性论证或预审核;
3.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
4.检查被审计公司的凭证、账簿、报表和资产;
5.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调查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
6.
提出改进管理和效率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9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10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并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阻碍、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责任;
11
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七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14条内部审计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审计机构报告。
2.
书面通知受审核方审核内容、类型、方法和时间。
3.进行审计。审核员可以采取审核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核对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交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意见。
5.
发布审查和处理决定。
6.复审、受审核方和个人应在收到复审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复审。
7.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审核前,应向受审核方出示总经理签字盖章的审核通知单和审核授权通知单;
2.审核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发布;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
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的管理范围:
1.审核通知和审核计划;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答复和意见;
6.
审核处理决定和实施报告;
7.上诉及申请覆核报告;
8.审查和跟踪审计数据;
9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措施。
第九章奖惩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种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各种处罚:
1.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对账单、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妨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或者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4.拒绝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5.对审计员或告密者进行报复。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十二条审计过程中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负责解释和补充,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wfyyrj/2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