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1:16

     关于境外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门、深圳、大连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厦门、宁波;中国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境外法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机构。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境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境外账户(境外机构在依法取得境外银行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境外营业部开立的账户)。

    2、 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

    境内银行应当审查境外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证明文件等开业材料。如果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资料不是中文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无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账户名称应当与境外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或相应的中文译本)记载的名称一致。

    4、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统一标注(非居民账户),即+外汇账号,并自行区分境外机构内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使国内收款人及其收款人和外汇账户资金的收款人,,

    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

    境内银行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前完成前款所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内部系统调整。

    国内银行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分配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31号),向外汇局申请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专用机构代码,登记境外机构基本信息,提交开户明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及收支情况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家外汇局。

    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和其他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5、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有效业务凭证进行审核。

    在国内银行完成标记之前,

    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款项的,汇款银行应当在汇款单交易的后记中注明金额,以便收款银行判断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款项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的业务凭证外,还应当向汇款行提供收款人外汇账户性质的证明;

    如汇款行因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确而无法澄清外汇账户性质的,应书面向收款行咨询外汇账户性质,收款行应书面答复确认。

    6、 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指示,直接办理境内外收汇、相互间转账、境外账户转账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除非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

    7、 境外机构与境内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收支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8、 未经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不得存、提外币现金,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结算。

    9、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余额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内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作质押的,按照《境内贷款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0、 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1、 依法取得境外银行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的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境外营业部开立境外账户,境外账户与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境外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438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1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外国机构的股外汇账户、外国驻华使领馆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的境内外汇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包括标记等。

    13、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4、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除《关于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及收支明细的规定》外。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分支机构、外汇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其管辖范围内的中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如果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

    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电话:,传真:

    7月13日,

    2009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wfyyrj/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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