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武汉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01:37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05-27 生效日期: -05-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办字[]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证照丢失、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

      二、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三、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四、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特事特办,

    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对因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延期年检,免收年检费。

    六、尽快恢复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数据的建立,为法律监督打下坚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恢复重建时,应当恢复重建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心强。

    原始档案损坏的,由具有相关资料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对电子资料,补录、复制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七、引导各级个体工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

    八、

    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积极支持复产搞活市场。抗震救灾期间,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在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农村流动摊贩免收工商登记费和工商管理费;农民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或者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征工商登记和工商管理费。

    九、 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龙头农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在灾区开设农资管理连锁店,增加市场供应,方便群众购买。

    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在灾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发挥经纪人在信息沟通和产销对接中的作用,推动灾区农产品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生产自救。

    席。支持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由于地震灾害的影响,,

    当事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未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抗辩、举证等相关手续的,可能丧失商标权,

    因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地震灾区确实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以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批后,可以提前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应当及时进行初审、核准和公告;地震灾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对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抗辩和更正等相关事项作出回应的,时限在灾害期间暂停,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以顺延。

    十二,。

    支持在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引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在农业生产恢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请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上述十二项措施。

    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27日星期二,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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