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外贸流程】

武汉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16:59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无论在中国海商法还是在外国法中,承运人都有义务凭正本提单放货。稍懂海事知识的人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明其已接收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不再由承运人占有或控制,提单持有人也可以无条件地向其本人或实际占有人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的提单,

    承运人不应交出货物。对于承运人来说,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当他想要交付货物时,他必须找出谁直接拥有货物,以便将货物交给合适的人。但是,如果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并不意味着“非法”。4月,国务院港口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下发(83)国港06号文件,允许在原始提单确认交付的前提下,以提单副本和保函的形式交付。因此

    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受骗以及知道如何防范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1、 无提单交货及其主要方式

    (1) 无提单放行货物的收货人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

    施海通诉。兰布勒在新加坡出席

    在上诉案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的交付义务解释如下:“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时,船东显然必须承担自己的风险。合同规定,货物将在收货人提交提单后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

    一批货物从伦敦运往新加坡。由于收货人未付款,提单未转让给他。卸货后,货物存放在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中,然后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取走货物。枢密院裁定,承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而提供担保的银行负责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如果交付是善意的,且船东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声称拥有货物所有权的通知,则船东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

    如果提单持有人不是货物的所有人,

    它不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负责。但是,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对属于真正所有人的货物进行侵权转换。新加坡上诉法院

    萨利纳决定重申了这一长期原则。即使交付对象是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在没有原始提单的情况下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仍然是违反合同和占领行为。

    (2) 应托运人要求无提单交货

    如果提单延期,

    托运人[托运人]应当在装货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指定收货人[如为无记名提单];承运人授权(通常通过电传、电报和其他通信手段通知)其卸货港代理人在收货人未签发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通过装货港代理向船运公司发电,并要求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这种“放电”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常见。如丹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一家较大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其70%-80%的业务使用放电,而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日本邮政航运有限公司()和美国总统航运有限公司()长期与该公司和其他大型国际全球航运公司合作。,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内部网络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库将放电通知联网,并使用技术传输信息。目前,托运人的交货请求也被许多承运人接受。然而,接受并不意味着它是可行的。一旦出现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承运人不能应托运人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的交货请求时必须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3) 伪造提单下承运人错误交货

    伪造提单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面对伪造提单,交付的货物只能换成一张毫无价值的纸张。如果已知或怀疑伪造,

    或者,如果承运人被告知提单可能是伪造的,但仍在交付货物,则承运人必须为自己的不良行为负责。但是,如果伪造单证难以识别,并且货物是根据伪造提单放行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也是肯定的。停留

    在莫蒂斯五世。,原告根据两被告共同经营的马士基班轮公司签发的几份提单托运了几批货物。这些提单分别于7月、8月和1月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港口开放。货物由两名被告拥有和经营的船只运往西非的科托努港和阿比让港。原告就承运人因伪造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里克斯法官认为,如果船东有权凭伪造提单交付货物,

    提单将失去其作为打开移动仓库的钥匙的作用。法官进一步指出,在船东和货物的真正所有人之间,是船东控制提单的格式和签发。因此,如果无辜方中的一方必须承担第三方欺诈造成的损失,船东承担该损失相对合理,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因此,承运人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承运人的上诉,认为以伪造提单放行货物等同于无提单放行货物。

    (4) 承运人凭保函无提单放行货物

    保函放货在短期运输和石油运输中已经非常普遍,但它仍然不能改变无提单放货违约的法律性质。根据英国法律,船东也可能同时承担侵权货物转换的责任。因此,无论租船合同或运输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以保函方式放行货物的约定,承运人仍然有义务和权利坚持以原始提单方式放行货物。

    保函不能为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即使从事后赔偿的角度来看,承运人在赔偿提单持有人的所有损失后能否依靠保函获得足够的赔偿,取决于保函本身的规定和措辞,以及出具保函一方的经济实力和信用。在

    在萨利纳,

    新加坡法院裁定,该担保并不免除承运人在无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的责任。

    (5) 根据卸货港当地法律/港口惯例,在无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

    如果卸货港法律允许在无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并且根据上述法律,货物在无提单的情况下交付,承运人将不会违反合同。但是,卸货港的此类法律规定须经过严格的证明。“索莫夫斯基”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该案例讨论了俄罗斯维堡港的相关情况。商业海港()负责卸货,并根据俄罗斯法律担任买方代理。因此,即使未能提交原始提单,

    将货物交付给与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是,交付给是否符合港的惯例或惯例。克拉克法官认为,如果向交货是俄罗斯的做法,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不太可能被视为违反合同。但是,这就要求承运人的行为只有在合理、明确、符合提单规定并得到广泛认可,且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如果承运人按照俄罗斯惯例向交货,其无提单放行将不受保护。“实践”不同于“实践”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只指出,在特定港口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有一些非标准做法,但没有明确的做法(这种做法很难证明),这对承运人来说是不够的。在获得专家证据后,克拉克法官裁定,交付不构成维堡法律和实践的一部分。这项决定清楚地表明,在卸货港无提单放行货物的一般做法(不同于港口惯例)不足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新加坡的北欧自由案中,

    这艘航母当时在泰国的一个公共港口,带着大租船人的担保书

    (码头)卸货并交付货物。从未转让过货物原始提单的卖方和托运人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审判期间,,

    新加坡法院似乎没有根据港口当地法律排除此类抗辩的可能性,但因为在本案中,

    承运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泰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更后,法院驳回了承运人的辩护,并重申了凭凭单放行货物的重要性。可以看出,虽然有一些案例证实了这次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承运人不容易通过实践中的证明来证明此类法律或港口惯例的存在。

    2、 避免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1) 严格检查收货人提供的保函

    承运人应坚持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如果担保是由承运人不知道其背景和实力的方面提供的,承运人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一些公司在提货时,往往会自己出具一份提单副本,有些公司甚至会出具一份个人保函。

    即使保函是由第三方出具的,很多人也没有明确保函的范围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保函的形式也非常非正式,必须注意。如果我们在实践中对保函不加注意,就会为犯罪分子创造机会。此外,保函的措辞也非常重要。词语的扩展应尽可能广泛,以涵盖无提单交付货物时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2) 在卸货港仔细选择货运代理

    新加坡和联合王国的《商船法》规定,承运人有储存货物的合法权利。这使得船长在卸货前不必等待提单的提交,从而缩短了船舶的等待时间。根据《商船法》,凭单据放行货物的责任实际上已移交给仓库经理。卸货港船务代理的监督。错误交货的问题往往是由于卸货港负责处理卸货后所有事宜的船务代理的疏忽造成的。因此

    在卸货港选择货运代理时,我们必须非常谨慎,我们还应进行业务培训,强调坚持要求另一方在交货时出示正本提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警告卸货港的代理人不要随意接受实力不明的机构出具的保函。

    (3) 不向声称为所有者的人员交付

    无提单放行货物还有另一个常见原因,

    这是一个轻信地声称自己是货物所有人的人。

    承运人的代理人有时被欺骗,将货物交付给已证明其物权但未出示正本提单的当事人。如上所述,这种交付也是非法的,使承运人面临潜在的索赔。因此,承运人应提醒船长和船务代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与无提单放行货物具有相同的风险。

    (4) 使用新的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力传输的海运合同数据。它是现代电子通信和计算机发展的产物。它不是传统提单的书面形式,

    但电子数据是由一系列密码组成的。它可以快速有效地传递货物运输和单证流转的信息。更重要的是防止货运单据的欺诈。随着电子提单的逐步使用,在国际航运中使用提单和其他单据的欺诈活动将大大减少。

    (5) 打印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建议国际海事局打印和使用难以伪造和控制其流通的提单。形象地说,这张提单就像银行的支票,以防止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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