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乌鲁木齐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1:52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状态:无效发布日期:-11-21生效日期:-11-21

    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行编号:浙发[17]号

    为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 私营企业的设立和登记范围

    (1) 任何拥有私人资产和八名以上雇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都是私营企业。

    (2)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设立私营企业。

    1.农村村民;

    2.城市失业人员;

    3.个体经营者;

    4.辞职或退休人员;

    5.无薪留职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和劳动教养释放人员;

    7.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办私营企业必须离退休两年以上,,

    不得从事原办公室管辖的行业。在私营企业成立期间,他们将不再享受退休福利。

    (3) 私营企业的注册范围分为工业、建筑、交通、商业、餐饮、服务、维修、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可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执行。它可以主要从事一个行业,也可以同时从事其他行业。

    (4)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约定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损益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三十人以下(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须经特别审批)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五)科研、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生产性的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广州市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农村可以适应放宽。

      弄虚作假,虚报资金来源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私营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下列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的私营企业。

      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属各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独资、合伙企业和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三、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工)的身份证明。如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等。

      3.有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企业单位的资金担保证明。四营业处所使用证明。

    5、私营企业投资者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合营公司应有合营成员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合营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合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8.外国人员来广州设立私营企业,必须出示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或者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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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行业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书。

    (2)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独资、合伙条件的企业发给《营业执照》,符合外商合资、合作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需要筹建的,应当办理筹建登记。

    现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可以临时使用,直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新的《营业执照》颁发为止。

    (3) 私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核准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4) 私营企业变更经批准的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构成、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业人员数量等。,

    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私营企业经批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关闭,并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6) 私营企业停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 私营企业开业或变更登记费,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

    1.

    商业登记费为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登记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此外,制作成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为13.50元。如需增加复印件,每增加一份额外收取5元。

    2.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还应收取增加注册资本1‰的登记费。

      

    4、 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1) 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公告。

    (2) 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年检报告、资本资产负债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三)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费收费标准暂按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4) 广州市及其区县的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5) 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6) 已登记为集体企业的个人实际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

    清理整顿,按照条件要求逐步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今后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wlmqyyrj/3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