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宜昌用友软件 | 2021-11-17 15:58:38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0-25生效日期:-10-25

    发证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行编号: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实施,决定对福建省以下地方性法规进行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食品摊贩和城乡市场交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

    将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的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二,。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 参与赌博;

    (2) 以各种方式变相赌博;;

    (3) 提供赌博设备或者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 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公安行政人员依法履行禁止赌博的职责,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的程度的。"

    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招收”的规定修改为: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招生。”。

    四、 福建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删除第(9)条,即删除“(9)严禁卖淫嫖娼。

    嫖娼的,处行政拘留,

    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书面悔改,并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予以取回,严惩;情节恶劣的,给予劳动教养。

    对卖淫嫖娼的,处行政拘留,责令签署悔改书,没收违法所得,并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从严取回;情节恶劣的,给予劳动教养。

    情节严重的卖淫嫖娼,坚持反复教育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处罚。

    强迫、教唆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营利的,

    依照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2.删去第(11)条,即删去“(11)如果第三方干涉破坏他人的婚姻和家庭,而受害方告知,则对过错方和有关第三方,如果情节较轻,应给予批评,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教育和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妇女节育环,破坏计划生育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活动工具。

    那些强迫妇女参加拳击比赛的人应该受到批评和教育,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一,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在临时居住地计划外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招收单位负责人、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和不报告的个体用人单位、出租(借用)所有人处以罚款。”

    2.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修改如下: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六、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删除第31条第1款第(7)项中“取消俱乐部号码和报纸号码”的规定。

    七、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删除"的条文,

    (1) 拒不执行第五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方案的调整和限制”。

    八、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调查处理水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也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给予处罚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应当责令拆除或者拆除限期没收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删除第40条中“撤销相关拆除证书和没收非法收入”的规定。

    席.福建省经纪人条例

    删除第15条第1款中“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十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

    第27条第(4)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非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可能被没收,驯养繁殖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伪造、倒卖、转让狩猎捕捞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论谁伪造,

    倒卖、转让特种捕猎许可证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删除第25条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十四、 福建省邮电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当地邮电部门责令赔偿因通信中断造成的修理费和损失”的规定修改为:

    应赔偿因通信中断而造成的修理费用和损失”。

    十五、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删除第26条第1款第(1)项中“绿化工程总投资的30%”的规定。

    2.删除第26条第1款第(5)项中“如果拒绝停止,应没收相关文书”的规定。

    十六、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休息和休假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待遇。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少支付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并按少支付工资的1-2倍赔偿。"

    十七、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补偿安置补助金的,责令退还补偿金,可以处以非法占用补偿安置补助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违反法律规定,从耕地中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每平方米罚款5元至10元。"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以整块分割骗取批准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可以根据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也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 福建省征兵奖惩规定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暂停其营业执照。”。

    2.

    将第二十四条“罚款上缴地方财政”的规定修改为:“罚款上缴国库”。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该批商品营业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八)项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商品营业额50%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质期,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4.删除第27条中“处以货物销售价格二至三倍的罚款”的规定。

    5.

    第29条第2款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将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

    二十一、 福建省房地产拍卖条例

    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拍卖人违反拍卖程序,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和他人权益的,应当与竞买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更高出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竞买人处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拍卖,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委托人,拍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参与竞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受托人处以拍卖成交价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删除第49条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二十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删除第45条“未安排搬迁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2.删除第46条中“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3.删除第47条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二十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水土保持设施,或者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第18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虚报或者隐瞒统计资料的;

    (2) 伪造或篡改统计数据;

    (3) 拒绝提交统计资料或者多次拖延提交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19条第(1)项修正如下:

    “销毁原始记录,

    统计帐目和其他统计记录,干扰或者阻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删除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规的,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

    福建省儿童疫苗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责令补种”的规定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补种”。

    二十六。福建省取水管理措施

    1.删除第18条中“可处以400元至5000元罚款”的规定;在“吊销取水许可证”之前,增加“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2.在第20条第一款中,删除“

    并处以与违法所得等值的罚款。”

    此外,应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条例某些条款的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ycyyrj37/2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