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部门管理制度【销售部门管理制度】

宜昌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6:16

      销售部门管理制度_销售部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销售管理,增强公司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规范公司销售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一切销售活动。

      第三条 销售活动:

      公司各项销售活动必须积极开展,力争使公司各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第四条 销售人员须知:

      公司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彼此信任、相互协作,相互团结力争使公司销售利润更大化。

      第五条 各种规则的遵守:

      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规则遵守。

      第六条 连带保证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第七条 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的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 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的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

      1.预定下订单的机关、公司及学校的概况。

      2.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设计事务所、建设业者。

      3.下订单的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目、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 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 估价单的提出: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裁决认可后,方得提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3.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 3.个月为主。

      4.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更近的车站等等交货条件。

      5.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第十二条 契约书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 注明新旧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2.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示。

      第十四条 契约上的留意点: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付款条件:

      1.对于已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

    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 6.个月内收回货款。

      2.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即使是旧日即已往来的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理受领或直接契约的方法。

      4.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契约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款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六条 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 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 报告: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1.每日的活动情况(每日)。

      2 3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更后一日)。

      3.收款预定(每月更后一天)。

      第十九条 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科进行检查后,设立 3.个月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科: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是,不得将其借给或分发给第三方。此外,经公司许可出借的图表和其他资料也应尽快收回。

    第23条目录等的分发:

    目录和其他必要的销售材料必须在仔细挑选物品后分发。

    第二十四条销售奖金制度:

    公司还设有销售奖金制度,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和专卖店(代理店)。

    第25条货物付款的追偿:

    负责接受订单的人员应负责收回货款。

    第二十六条收回货款的注意事项:

    负责收回款项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三点:

    1.接受订单或提交建议书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付款条件。

    2.货物交付后,应立即提交付款单,并在付款日亲自收款,或向对方发送付款委托书。

    与订购方保持密切联系,尽量让对方按时付款。

    第27条预付款:

    负责人应在每个月底将订购方3个月内的收款预约表提交给下属主管。预约表的要点如下:

    1.区分每月10日、20日和月末,并注明每次现金付款和账单的金额。

    2.管理部门根据《收款预约单》将其移交给负责接受订单的人员,并发出余额确认和付款通知单,以监督和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未收取的赔偿:

    当货款无法兑现且确定无收款可能性时,负责人必须从其工资中扣除货款的30%作为补偿。

    第二十九条不良债权的处置:

    如果另一方在交货后6个月内仍拖欠货款,一般视为坏账,责任人应从其工资中扣除15%的金额,并赔偿公司。但是,前项实施后二个月内已追缴之款项总额,

    则前项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负责人员。

      第三十条 回扣的范围: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营机构,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订货取消及退还货品。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管理科决裁通知时,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三十四条 退货的处理: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契约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要的相对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货后的折扣: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契约书,订单等提交给所属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负责人都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的款项给公司,作为赔偿。

      第三十六条 预付款的申请:

      出差应依据公司规定的方式,于出差前的 4.天(包括请款日)向所属主管提出出差旅费的预付,并取得董事长的认可,始可向管理科申请支付。

      第三十七条 出差旅费:

      关于出差旅费的申请,请依据另行规定的旅费规章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日报的提出:

      出差者应依照另行规定的步骤,从出发日期起每天提交自己的活动状态报告。

    第39条快递地点:

    商务旅行者应在未来几天内通知公司他们的行踪,或在他们将离开的地方留言,以便公司随时知道他们在哪里。

    第40条差旅费的核算:

    差旅费的核算应在返回公司后两日内按规定步骤上报监事。

    第41条贷款待遇:

    如果商务旅行者在返回公司后3天内(包括返回之日)未提交会计报表,则预付给该人的商务旅行费用应视为对商务旅行者的贷款,商务旅行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技术人员的派遣:

    派遣技术人员到其他公司服务时,必须事先附上其他公司的请求,提交给其主管,获得其许可,并在派遣前提出授权书。

    第四十三条转让内容:

    技术派遣应按照单独规定的公共工程条例执行。

    第44条活动基金:

    销售活动的预算应在每个月初确定。

    第四十五条销售的各项费用:

    销售资金的确认以前条规定的范围为限,超过该范围的不予确认。

    第四十六条销售费用的处理:

    所有销售费用应记入付款账户中规定的计算科目,并按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和结算:

    所有销售费用均提前支付并结算,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以结算方式支付的,应附收款凭证。

    2.预付方式仅限于公司事先批准的方式。

    第48条资金的确认:

    在申请各项销售资金支出时,各负责人应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其主管,

    取得其认可。

      第四十九条 经费的运作:

      各负责经理对于预算及各项销售经费的运用须负起责任。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ycyyrj37/2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