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涉税问题股权转让

烟台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17:20

     境内企业对外支付的涉税问题:股权转让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一种是非居民企业将其在中国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国外的另一家非居民企业(即股权完全转让给国外)。在这两种业务中,境内转让企业应承担何种税务义务

    对此,笔者认为,在上述两项业务中,

    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同一非居民企业为应税主体的同一主体,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依据相同。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相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第2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以下规定:

    1.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或者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或者场所,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或者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境内外来源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所得,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动产转让地所在地确定,转让股权投资资产的收益,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即:,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取得的收入,确定为其境内来源收入,

    其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全部所得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7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相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以扣除财产净值为限。

    转让收入实际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留存收益,不再允许扣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廖体中曾在接受国家税务总局采访时解释说,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国税发[71号文件已经失效,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财税[]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即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未分配利润或股东留存收益,如税后存放的各项资金。

    涉及企业重组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是否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规定或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具体适用于财税[]59号文。对于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廖局长也表示,总局正在研究并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尽快进行文明确认。

    3.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时,

    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即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按10%计缴。国内企业的义务

    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或者其他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属于境内来源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与适用税率完全相同。

    应当看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国内企业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号)中也有明确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将其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

    国税发〔3号〕文件第3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直接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从源头上扣缴。"

    即,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作为上述直接向非居民企业即法定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承担支付责任的单位,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同时

    还应注意的是,购买该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应按照国税法第4条和第5条第1款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报告[]3号:

    国税发〔3号〕文件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登记。“

    第5条第1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入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包括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如果文本为外文,应附上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不能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非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到期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收入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在更后一次付款前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同项下所有付款的详细情况、早期扣缴表、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清算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应首先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未扣缴或者不能扣缴的,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在实际操作中,应提醒居民和企业首先履行扣缴义务,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如下:

    国税发[3]号第23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表,未履行扣缴义务,未缴纳或少缴已扣缴税款,或应扣缴但不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逾期不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69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收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企业拒不扣缴税款的,境内居民企业可以按照国税发[]3号]第14条的规定经营。“非居民企业拒不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款项,在1天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说明。”

    (2)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在国外进行交易

    国税发【】3号还明确规定了本案的程序和各自的义务。

    国税发〔3号〕文件第5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并在境外交易的,股权转让的境内企业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第二款:“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交易的,

    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股权转让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付款的,,

    纳税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项目进行征收、核定向其他付款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从其他付款人的应缴税款中收回非居民企业的应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进行交易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在变更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与此同时,

    境外股权转让企业的非居民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股权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境内转让企业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向境外股权转让企业征缴税款,但不是扣缴义务人,

    这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股权完全不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ytyyrj/2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