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用友资讯 | 2021-11-15 17:29:00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规定允许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增加和扣除税前费用。运用好这些规定,对企业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企业在年度结算和支付中予以重视和应用。本文介绍了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下附加扣除规定的全部内容。

    1、 企业新产品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高技术产业化优先发展重点领域指导意见(年报)》规定的项目的研发活动,

    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双倍扣除。

    (1) 确定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对技术、工艺和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研发活动(服务)。

    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技术的实质性改进,

    工艺和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和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能够推动区域内相关产业的领先技术和工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常规升级或直接应用公共科研成果(如直接采用公共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 研发费用加扣除的适用范围

    享受研发费用附加扣除的对象为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数据翻译费。

    (2) 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或租赁。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

    (7) 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8) 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 企业研发费用的处理

    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计算各合作伙伴承担的研发费用,

    按规定分别计算和扣除。

    2.企业委托外部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计算扣除,受托方不得追加扣除。

    对于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否则,不得增加或扣除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赚取或资本化,

    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增减:

    (1)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直接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在年年中预缴所得税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扣除。在年终进行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扣除。

    5.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技术要求高、投资大、需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

    实际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分摊。

    (4) 企业研发费用增减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研发费用核算准确合理。划分不清的,不予扣除。

    3.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本办法附表规定的项目,准确汇总填报当年可增减的各类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材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完整的,不得额外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收取可以增减的研发费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各项实际发生额的归集不准确,外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增加扣除额。

    5.企业集团合理分配研发费用的,应当提供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研发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成本分摊方式等。未提供协议或者合同的,应当提供协议或者合同,研发费用不得增减。

    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分配方法,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成本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配表。

    税务和企业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配方式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位于不同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定意见扣除实际拨付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应当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的裁定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5) 企业研发费用追加扣除申请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减,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申请追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及研发费用预算。

    (2) 编制独立、委托、合作的研发专业机构或项目组及专业人员名单。

    (3) 本年度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归集表。

    (4)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发起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5)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 说明研发项目的有效性、研究成果报告等。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评估意见。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人员的附加扣除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而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增减。

    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的增减,是指在实际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扣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yzx/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