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鞍山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16:36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

    地税字第015号

    一、市、县、镇、工矿区内土地解释

    市、县、镇、工矿区内的土地,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指这些地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市、县、已建城镇和工矿区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

    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设立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

    自治区、直辖市。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城镇建设标准、尚未建立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 关于税收范围的解释

    城市税收的范围是城市和郊区。

    县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

    在建城镇的征税范围为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 确定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保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纳税。

    五、土地使用权共有权如何计缴土地使用税

    分享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地单位测算的土地面积。

    未组织调查,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未出具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大中小城市解读

    大、中、小城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正规户口数量划分。目前的划分标准是:城乡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为大城市;

    城市和郊区非农业总人口为20万至50万的中等城市;在城市和郊区,小城市的非农业总人口不到20万。

    八、解读人民组织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由国家拨付行政费用的各种社会组织。

    九、 关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资金的说明

    “由国家财政部拨款的机构”一词

    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或差异预算管理的机构。它不包括接受和支持自己并对自己的损益负责的机构。

    十、免税单位自用土地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是指本单位办公、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地是指本单位的经营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地,是指宗教仪式用地和寺庙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是指公园、名胜古迹管理单位的公众游览用地和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等目的的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席。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说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征用耕地和非征用耕地的确定

    耕地和非耕地的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确定。

    十三,。复垦土地、复垦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的确定及其免税期

    复垦用地、复垦用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地,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十四,。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五,。对公园、名胜古迹和历史遗迹附属的经营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否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电影院、餐饮部、茶馆、摄影棚等公园、名胜古迹附属经营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

    如何向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的公共住房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屋管理部门出租的公共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的,由房屋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企业经营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经营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企业其他用地有明显区别的,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单位自用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18

    下列土地的税收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

    个人拥有的住宅和庭院用地;

    2.租金调整改革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租用的住宅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组织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asyyrj/2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