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长春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13:58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1-14 生效日期: -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县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统一组织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采购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

      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从本市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批发单位负责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统一配送,并负责收回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关联法规:

     第五条本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

      (一)依据本市对烟花爆竹专营的要求设立市级批发单位;

      (二)房山、门头沟、大兴、通州、昌平、怀柔、顺义、平谷、密云、延庆各设立一个区县级批发单位,其他区县不设立批发单位;

      (三)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3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12月15日。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日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第七条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不予收费。

      第二章 安全许可条件

     第八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独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7)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位置;

    (8)具有与销售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仓储仓库,仓储仓库的内外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语;

    (9) 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10)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点,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 主要负责人具有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三) 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

    (5) 零售场所相对独立,有专柜、专人销售,销售、仓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6) 零售场所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7) 在零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语;

    (8) 室外销售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临时占地证明;

    (9) 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设备;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实施程序分为:

    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审核、批准、通知。一张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张营业执照,

    销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销售场所。在同等条件下,许可证审查按照“先申请,先许可”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原件;

    (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文件;

    (4)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 本单位员工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辅助材料;

    (7)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 仓储仓库的基本情况和计划;

    (9) 有关部门出具的特种仓储仓库消防验收证书和防雷检测报告;

    ()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场所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四) 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

    (5) 零售场所的地址、面积及周边平面图;

    (6) 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设备清单;

    (七) 室外出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临时占地证明。

    第十三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规定范围的,应当立即发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经纠正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发出《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补充、更正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之日起,在其网站和办公场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受理的申请,市政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审查,由发证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机关主管人员审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决定。

    作出决定的,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

    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部门经审查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持牌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工商登记地址;

    (2) 专用仓库地址或零售场所位置;

    (3) 许可销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4) 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销售许可证的签发应在发证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1) 更换主要负责人;

    (2) 更改单位名称;

    (3) 更改专用仓库的地址;

    (4) 更改零售场所的位置。

    临时销售网点在营业执照签发后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经批准变更销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销售许可证。同时,吊销原《销售许可证》。

    第四章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批发放销售许可证。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在销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监督检查中索取、收受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营业执照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出售、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零售场所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总量不得超过100箱。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点必须在零售场所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悬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单位、临时销售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鞭炮。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为《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销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号。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点的销售许可证统一编号。

    申请表,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等相关文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电子版可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规定: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ccyyrj/2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