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讲解

长沙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25:35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政策概述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总体审批要求

    法律程序、遵守适用政策和完整的证据要素。

    (2) 审批权限和损失扣除时间

    1.审批机关

    (1)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项目,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 除上述规定外,,

    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区)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税务分局审批。单项批准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3) 企业捆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8号,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统一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抵扣的资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由总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

    2.扣除资产损失的时间

    因各种原因导致资产损失发生当年未能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收回并确认在损失发生当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发生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相应调整。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款,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或抵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3) 资产损失按照税务管理方法分类

    根据税务管理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和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出售、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产生的资产损失;

    (2) 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失;

    (3)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时,因正常报废、清算造成的损失;

    (4)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时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

    (5)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和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品所遭受的损失;

    (6) 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抵扣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抵扣。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准确区分是否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

    2、 批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政策

    (1) 无形资产的审批

    问:财税57号和国税发88号两个文件中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不涉及无形资产。

    纳税人购买的商标权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是否需要报告以供批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国税发88号、财税发57号未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或资产损失范围,也未明确无形资产损失报告应提供哪些证据。因此,当政策不明确时,将暂不批准无形资产的损失。(中国财税浪子王军建议,实际操作中不允许税前扣除,

    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后可追溯扣除)

    (2) 银行自动柜员机短付和假币损失审批

    问: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丢失短期货币和假币是否属于现金损失

    答:国税发88号没有规定银行自动柜员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审批要求。经过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它不会批准银行机短钱和假币损失。(中国财税的浪子王军建议,实际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后追溯扣除)

    (3) 对国税发88号第21条小额、损失、大额概念的再认识

    根据国税发88号第21条第(1)款规定,单批或批量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书(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

    第(2)款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大额存货,应当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问题:1。第(1)款中确定小额的标准是,如果满足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小额是否为2.第(1)款中的损失是否指会计或税务的损失概念3.第(2)款中的大型存货识别标准表示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大型存货。

    这是否意味着它同时超过了上述四个条件,或者如果它超过了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它是否意味着它是一个大的库存

    答:一,。由于判断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数量少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第()段中为数量少设定了四个平行条件。只要一个企业满足这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它就被认为是一个小数目。2.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后,很明显,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相对应,第(1)款中的损失是税收损失的概念。3.在第(2)款中,

    超过上述标准的大额存货指同时判断小额的四个条件。

    (4) 无法收回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批准

    问:企业无法收回的同业拆借等其他应收款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88号第42条第(6)款的规定,非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直接贷款而发生的损失,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无法收回的借款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5) 论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

    1.债务重组造成的贷款损失的处理

    问:企业间贷款损失按规定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债权人免除债务人该部分贷款,且债务人按规定确认收入,债权人在取得债务人确认收入的相关凭证后,能否按债务重组确认损失

    答:根据国税发88号第42条第(6)款的规定,

    非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直接同业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利用重组资金直接借入债权所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中国财税的浪子王军建议,在实践中,企业和债权人之间也可能有一个协议,将贷款资金转化为投资,即债权转化为股权。如果涉及资产损失,北京国水不会批准。)

    2.债务重组导致坏账损失的审批证据

    问:

    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属于债务重组产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对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部分,您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凭证,以便债务人确认该豁免部分的收入

    :为加强对债务重组导致的应收预付款损失的管理,可要求企业按照国税发88号第16条第(8)款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免除部分债务人的已确认收入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 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判断

    问:

    国税发88号第5条第(3)款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属于企业自行申报的扣除项目。在实践中,当企业的折旧期与税务规定的折旧期存在差异时,使用哪个折旧期来确定例如,如果税收规定不少于5年,则企业按7年计算。使用寿命是按5年还是7年计算

    答:《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更低折旧年限。

    企业的实际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更低折旧年限的,按照其实际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所以

    国税发88号第5条第(3)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即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年限。

    (7) 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处置后是否报经批准为资产损失

    问:国税发第21号、第24号规定的存货、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申请税前扣除前必须处理的88件

    答:根据国税发88号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损失在扣除残值后予以确认。因此,企业应将报废、毁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作为损失进行处置,并在资产处置年度申请税前扣除。尚未处置但遭受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应当在实际处置后申请批准。

    (8) 国税发88号第34条一年以上认定

    问:国税发第34(14)条。

    88条规定,对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银行余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抵押(质押)贷款和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抵押(质押)贷款,追索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金融企业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和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一年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还是12个月

    答:根据国税发88号,

    追索期为一年以上,以确保金融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有效收回债权,减少金融企业的损失。因此,一年以上指12个月。

    (9) 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确认

    问:国税发88号第38条第(2)款规定,可收回金额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按此比例计算和扣除此外,请进一步澄清账面余额的概念。

    :当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财税57号第6条规定的条件时,

    如果被投资企业尚未清算,

    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金额不能准确确定的,确认可回收金额。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国税发88号第38条中的股权(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是指股权(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10) 股权转让时间的确认

    问:股权转让的时间是根据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的,还是根据股权转让登记的时间确定的

    答: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

    股权转让的时间以股权转让登记的时间为准。(中国财税浪子王军建议,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出具工商变更登记证。假设企业在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工商变更登记在年,则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出具工商变更登记证。)将资产损失视为中的资产损失,而不是中的资产损失。)

    3、 批准证据的发布

    (1) 企业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证据材料的确认

    问:国税发第22号第22条和第25条第(1)款。

    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举报记录和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是否需要有报告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

    :存货、固定资产被盗、丢失,企业应当按照国税发88号第22条、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供报告记录和备案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2) 企业撤销证书的确认

    问:

    企业提供的北京市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结果能否作为债务人被撤销的证据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机读档案和图书档案可以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查询专用章。因此

    企业通过北京市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撤销结果,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3) 国税发88号第34条,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和资产结算的证据确认

    问:国税发88号第34条第(5)款规定,虽然债务人和担保人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追偿债务人、担保人后未收回债权,提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和资产结算证明。问题:1。谁能证明他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参加工商年检如何证明呢2.什么是资产清偿证书

    :1。

    国水发88号、财水57号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由企业依法提交,不得随意变更。债务人、担保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工商检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2.

    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偿还情况的书面声明为准资产偿还证书。

    4、 如何在申报表中反映企业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的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了除股权投资损失外的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应当按照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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