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业务知识概述

佛山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42:41

     出纳业务知识概述虽然企业会根据业务量设置出纳人员,但每个企业的出纳人员设置、核算和工作流程都应遵循一定的方法。

    一、出纳设置

    企业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量设置柜员。凡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收支正常的企业,均应配备专职和兼职出纳人员。对于规模小、出纳工作量小的企业,可设置专职出纳或兼职出纳。对于出纳业务规模大、金额大的企业,

    还可以设置多个出纳,负责现金收付业务、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和货币资金出纳。

    二,。出纳应采用的会计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建立账户、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写凭证、登记账簿、检查财产和编制报表。出纳应采用的会计方法还应根据出纳工作的性质选择会计方法。如果设置了账户,出纳需要设置的账户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投资”,

    每项经济业务按照规定的记账方法,按照复式记账法同时在两个或多个账户中登记。记账过程中,对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进行复核,但出纳不负责费用报销的审核。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出纳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结算金额,核对现金实际金额,逐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打印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实际金额,并根据证券类型登记明细账或备查,

    定期核对账目和事实。

    三、 出纳业务的会计程序

    所谓会计处理程序,是指记录、分类、汇总、编制会计信息的顺序和方法,即从凭证到账簿再到会计报告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现有的会计处理流程有三种:会计凭证会计处理流程、汇总会计凭证会计处理流程、科目汇总表会计处理流程。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登记总账的依据。因为出纳工作毕竟不是一项综合性的企业会计工作,

    会计处理程序也不同。

    四、 出纳辞职及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41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总会计师办理的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监督人)监督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共同监督交接。

    出纳人员的交接也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出纳调动或辞职时,应与接受者办理交接手续,这既是出纳对工作的职责,也是区分交接人员与接受者责任的重要措施。做好交接工作,可以衔接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账目不清和财务混乱,为犯罪分子创造机会。

    会计工作交接强调两点:一是,,

    会计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督交接。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交接准备。交接准备分为六个方面:① 完成认可的经济业务;② 对未登记的账户进行登记,结清余额,更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出纳章;③ 整理应移交的各信息板块,对未尽事宜和遗留问题编写书面说明材料;④ 准备交接清单,列出账簿、印章、现金、,

    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和其他需要移交的物品;对实行电脑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单上列出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盘和磁带;⑤ 出纳账户与现金及银行存款总账一致,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与银行对账单一致;⑥ 填写交接日期,并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首页的激活表上加盖姓名章。

    第二阶段是移交过程。在离开办公室之前,

    出纳必须在其管理下报告会计工作,

    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继任者。接班人应根据交接清单认真清点、逐项接收。具体要求如下:① 库存现金按日记账余额当面清点交接,不得短缺。当接班人发现不一致或“白票到达”时,交接人员应负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查;② 有价证券按备查簿余额清点收取。如果证券的面值与发行价格不一致,

    按账面金额移交;③ 出纳账户等会计资料必须齐全,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应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上注明责任人;④ 银行存款账户应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在办理交接前,出纳应向银行申请打印对账单。如有未清项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使调整一致;⑤ 收货人员根据交接单领取其他应由出纳保管的财物、资料,如财务章、姓名章、,

    收据、空白支票、主体章、支票专用章等;⑥ 对于实施电脑化的单位,移交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实际操作相关数据,确认相关数据正确后方可进行移交。

    第三阶段为移交后的相关事宜。① 出纳交接后,交接方和监理人员应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并在交接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岗位、名称、交接单页码、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② 交接人员应在交接前继续使用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确保会计记录相互关联、完整;③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其他相关业务

    在一些企业中,出纳除了需要做上述必要的工作外,还需要做一些其他相关的工作,如填制原始凭证、在登记账簿前重新核对原始凭证、处理丢失的凭证等。下面我们也将介绍一下。

    (一) 填写原始凭证

    企业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部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通常在业务发生时由业务负责人填写,但也有一些需要由出纳填写,

    如出纳填写自制原始凭证,如现金出库单、收款单、支票、支票存根、收款回单、出纳报告等;对于国外原始征收,主要是核实其真实性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予以记录和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首先要确认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税务局和财政局的监管印章,

    监督印章是否符合要求。另外,注意原始凭证是否有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或单位公章;是否有固定的特殊识别标志,如火车、船票、机票等。自制原始凭证可以不加盖公章,但必须手续齐全,符合财务报销要求。

    (2) 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应加盖单位公章。分多份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复印,并连续编号。

    需要加盖财务印章或个人印章的原始凭证,如汇款单位的汇款凭证。

    (3) 实物采购证书原件应持有实物验收证书;原始付款凭证应具有收款人的正式收款凭证,且不能以白条记入账户。

    (4) 当员工出差时,他们需要填写一份正式的贷款单作为记账的依据。当他们出差回来时,他们将不会被归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将重新填写差旅费用表进行注销。如果返回多个贷款项目,

    收银员将开具另一张收据作为入境证明。

    (5) 对于重要的空白原始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接收凭证时,应办理接收手续,注明目的、接收单位、接收人及接收凭证的起止日期。用完后,应使用存根将其注销。

    (6) 对于频率高、性质、内容相同、金额不同的原始凭证,可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如报销的出租车票、报销的药品费用、开具给个人的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原始凭证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税金、制表人、审核人、收款人、附原始凭证编号等汇总表,汇总表就像一张日报账单,按经济业务的先后顺序登记,更后增加,

    如果原始凭证不多,可以将其附加到汇总表中。如数量过多,应分别编号、装订,妥善保管。

    (二) 审查原始文件

    在企业,出纳根据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应审核该手续的原始凭证,

    要求出纳在审核过程中贯彻执行本制度,坚持原则,明确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全、书写不清、计算有误的原始凭证按原始凭证处理要求和程序处理。会计人员不制止、不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报告,,

    接受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出纳审核原始凭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真实性审查。原始凭证上标明的业务内容是经济业务的真实面目,不得掩盖、歪曲、篡改原始情况。这就要求经济主体和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数量和金额都是真实的。除业务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外,还应由了解业务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会计主管审核,可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使用。

    (2) 诚信审查。根据原始凭证所需的要素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已完成。对于某些企业,需要间接证据作为报销的依据。需要旁证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完整的,视为手续不完整。例如,对于不需要入库的货物,采购发票应附有采购名称、规格、数量明细,发票应由使用证明人签字。

    (3) 合法性审查。指符合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

    审查时应注意:① 假发票和假支票通常表现为时间不一致。如果有人出差回来索要发票,发票与出差时间不一致,表明发票是假的;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假发票,如开证方不是卖方或发票本身是假发票。

    出纳应该具备一些辨别虚假发票的基本能力,这样就不会出现问题。② 还应注意的是,虽然原始发票是真实的,但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

    如私人购买自用商品、个人消费品等,如果企业报销制度允许私人消费品报销,但应注意会计处理。这种情况被视为向个人支付劳动报酬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出纳必须了解系统,掌握报销范围。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费用可以报销,但系统对报销的比例或金额有限制。例如,大多数单位规定雇员子女的医疗费用应由父母双方分别承担。在这个时候,,

    报销程序应按比例执行。此外,许多单位规定了不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每日补贴标准等。员工报销差旅费时,应遵循这些标准。

    (三) 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当事人或原始凭证保管人因不慎遗失原始凭证的,应当取得加盖原发证单位公章的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和内容。丢失的原始凭证必须经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换,

    经办单位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如确实无法取得列车、船舶、机票等凭证的,由当事人填写明细,经批准后,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制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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