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佛山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36:01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1-31生效日期:-01-31

    发证机关:海南省政府

    发行编号:

    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刘剑峰

    一月三十一日,

    1992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包括:

    (1)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2) 执行业务活动;

    (3) 书籍,

    期刊、书画经营活动;

    (4) 娱乐(康乐)场所(室)的经营活动;

    (5) 音乐茶馆、歌舞厅、卡拉厅的经营活动;

    (6) 文化艺术培训和商业活动;

    (7) 文化艺术竞赛、展览和销售、表演和商业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开放搞活、支持引导、,

    面向群众,供需两利“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提倡健康有益,允许无害,抵制低俗,禁止反动淫秽。鼓励文化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外商从事合法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保护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书刊经营活动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队伍。管理人员凭《海南省文化市场检查证》,负责对所管辖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管理。

    第三章经营活动管理

    第七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资金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文化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化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须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签复,符合条件者,经审核批准,发给《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然后持《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他开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文化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须按领取的《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项目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

    必须经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满六个月的,视为停业。审批登记主管部门没收其《海南文化市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海南文化市场许可证和经营者营业执照,除审查主管部门,

    批准和登记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扣留或撤销。

    第十二条审批主管机关应当扣留或者吊销《海南文化市场许可证》,同时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海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扣留或者吊销《海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必须报审批主管部门扣缴或者吊销《海南文化市场许可证》。

    第十三条《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和《海南省经营业绩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工商、物价、公安执勤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执行公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出示检查证件。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接受检查。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未出示检验证书或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进入营业场所。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举办下列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或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 省直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海南单位、全省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2)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举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3) 对外和内部企业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 省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或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除前款规定外,由所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部分市、县联合举办的区域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主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1) 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2) 商业视频投影应接受子系统批准和管理。

    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投影点,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不属于广播电视系统的放映点,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3) 乡(镇)以上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省级音像出版单位、县级以上工会、青年宫、省直属工矿企业工会、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设立视频放映点,国有农场的工会,

    经省文化厅批准的大型综合性娱乐场所。

    (4) 视频投影点的房屋必须坚固、安全。场地应有固定的后座和良好的通风、卫生、消防设施,营业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5) 机关、学校、部队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性视频放映。

    (6) 不得承包或者变相承包视频放映场所。

    (7) 未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录像带出租业务。

    (8) 未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走私入境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禁止发行、销售、出租和放映宣扬谋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反动、淫秽、色情和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书刊、书画经营活动的管理

    (1) 集体、个体、私营书刊、书画书店(摊)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书店经营的书刊批发业务,应当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在市区、县经营书刊、书画,必须有国宝经营场所。不得乱设摊,影响市容和交通。

    (3) 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只能经营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出版物。不允许经营香港境内出版的书刊、进口书刊、书刊,

    澳门和台湾。禁止经营反动、淫秽、色情、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非法出版物。

    (四) 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经营租赁商品制造和代理出版业务(如印刷发行、制作封面、广告、插图、编辑订单等);不得向出版社、杂志购买、变相图书(期刊)号。

    (5) 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承包出版社、杂志书刊的全部批发(发行);

    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新华书店包销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大、中、小学统一编写的教材以及随教材发放的教学参考书。

    (6) 个人、私营书店(摊)不得从事书刊(包括挂历、画册、明信片)批发业务。

    第二十条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反动、淫秽、色情、官方出版物,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鉴定意见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处理。非法出版物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收缴销毁。

    第二十一条音乐茶馆、歌舞厅、卡拉厅经营活动的管理

    (1)邀请外国艺术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的艺术家到音乐茶馆、歌舞厅做生意;

    必须报省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聘请省外乐队及演唱、演奏人员或时装、健美表演队在音乐茶座、歌舞厅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须报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场所,其建筑物和场内设施必须坚固安全,出入通道畅通,并有良好的通风、卫生、消防及应急照明设施。

      (四)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不准对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开放。

      (五)歌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场内灯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斯;音乐茶座、卡拉OK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场内灯光照度不得低于6勒克斯;歌舞厅、音乐茶座、卡拉OK厅动态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

      (六)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不准设置没有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不准设舞伴和陪酒、陪坐;不准穿着比基尼服式演唱、伴舞;不准跳熄灯舞和其他色情舞蹈。禁止演播反动、淫秽、色情和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歌(乐)曲与图像。

      (七)音乐茶座、歌舞厅不得聘用未经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获得演唱、演奏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娱(游)乐场(室)经营活动管理

      (一)娱(游)乐场(室)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

      (二)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在距中小学校门前200米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准向中小学生开放。

      (三)在市区或县城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房屋建筑必须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和消防设施。

      (四)经营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不准退币、退分或兑换现钞。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也可获得所在宾馆、酒店、游乐场内部流通消费的奖券。内部奖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流通或兑换现钞。

      (五)电子游戏机的荧屏图像必须健康有益。

    禁止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图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二十三条演出经营活动管理

      (一)社会办文艺演出团体(含时装、健美表演队,下同)和民间剧团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须报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准营业。在省内易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含时装、健美表演,下同),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社会办文艺演出团体和民间剧团到省外进行营业性演出,须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演职人员,参加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或被外聘参加各种营业性演出,应当持所在单位的批准证件。

      (五)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的节目,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节目,不得演出。

    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比赛、表演、展销活动,国际性、全国性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开办营业性业余文化艺术培训活动,在省内招生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省外招生的,须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可向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管理费标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标志,着装整洁,文明服务。进入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严禁起哄、斗殴和闹事。

    第四章奖罚

    第二十八条对遵守本规定,依法经营,为繁荣文化市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作出显著成绩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抵制、检举揭发有功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的;

      (二)录像放映点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的;

      (三)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出租、播放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不听劝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一)设置没有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的;

      (二)雇用舞伴和设陪酒、陪坐的;

      (三)擅自邀请港、澳、台或外国艺员,省外乐队和演唱、演奏人员或时装、健美表演队在音乐茶座、歌舞厅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四)聘用未获得演唱、演奏资格人员的;

      (五)易地进行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的;

      (六)私自组台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七)擅自演出未经审查批准节目的;

      (八)歌舞厅、卡扣OK厅、音乐茶座动态噪声超过90分贝的;

      (九)歌舞厅灯光照度低于4勒克斯,卡拉OK、音乐茶座灯光照度低于6勒克斯的;

      (十)歌舞厅向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开放的,或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场所非法定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的;

      (十一)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佩带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收费超出核定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没收违禁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持《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而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扣缴《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三)经营走私入境的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机电路板的;

      (四)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出租、播放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的;

      (五)违反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安全规定的;

      (六)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执行公务的;

      (七)扰乱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公共秩序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海南省文化市场检查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发放。《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fsyyrj85/3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