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11号
广州市及地方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号)。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等文件,
现就软件产品登记备案、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注册备案规定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前,应当由授权的软件产品测试单位进行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审批国产软件的注册。
(一) 打开软件产品的测试服务。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在广东省设立软件产品测试机构并向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软件产品测试单位,可在广东省从事软件产品测试服务,并按照中国软件产品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符合性测试标准规范进行测试。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注册的软件产品测试机构有5家(名单中,
见粤信亭函附件[]第815号)。
(二) 简化软件产品的注册程序。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技术部令第5号),经测试的国产软件产品可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注册,并提供以下信息:。
1.软件产品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相关表格可从广东省信息化网站下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申请时附正本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开发并合法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包括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
5.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材料(授权测试机构名单见附件);
6.待印发的其他材料。
每月10日至20日集中受理软件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应当简化软件产品的注册手续。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如发现资料报送不全等问题,应主动跟踪服务。合格产品应及时报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按时完成登记手续。
(三) 加快软件产品的归档。经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发给国内软件产品注册号和注册证书。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国产化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备案后,颁发软件产品注册号和注册证书。《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清单》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自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并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告后生效。软件产品注册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
二,。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及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1) 年末,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时征收和退税政策。
1.普通纳税人出售国产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如转换,
销售的软件可以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即时收缴和退款的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引进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和转换,
进口软件仅加工成汉字转售的,不享受立即收缴和退款的优惠政策。
2.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时转让的著作权和所有权,不征收增值税。
未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在销售时转让版权和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版权局注册”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注册中心批准注册并取得著作权注册证书。
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时,根据用户的需要对软件进行修改的,不属于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转移,
增值税按规定征收。
4.委托纳税人开发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按照混合销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6.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维护费用,
按计划或按时间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纳税人为升级所购软件的用户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升级是指软件产品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变更的过程,包括软件产品功能和模块的增加和修改。
7.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二) 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享受增值税的征收和退税优惠政策。
(三) 为销售软件产品的纳税人开具发票以及销售和进项税会计的要求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当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注册证》的相关内容一致。当纳税人出售注册软件产品的单个模块业务时,
发票上应同时列出相应的注册软件名称和售出模块的名称。
2.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应当与销售发票分开开具或者在同一销售发票上单独列示,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计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计算或者不能准确计算的,合并征收增值税,不办理退税。
4.对于自行出口或委托或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自行出口或者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必须单独计算。
5.普通纳税人出售他们自己的嵌入式软件以及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如果能够分别计算嵌入式软件、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的销售额,就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销售不能单独核算的,不予退税。
销售嵌入式软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总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销售的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时退税:
即时退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6.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商品,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计算进项税额,
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软件产品不计入固定资产核算,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项目的,应当扣除进项税额。
三,。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申请条件
(一) 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软件产品注册证》有效期起,享受立即征收和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的,不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2.《软件产品注册证》正本和副本(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正本和副本后,将正本退还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登记备案。
(二) “增值税退税要求申请表”
即时收取及退款”
一般纳税人每次申请软件产品超税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抵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本期缴纳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
四,。
日常管理和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的纳税人予以处理,
退还的税款一经核实,应当立即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圈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2008年10月24日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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