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上市公司非法卷土重来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显示,国内民营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普遍不如非民营上市公司。
此外,经过-年艰苦的"清债",大股东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清理。然而,各种迹象表明,这种行为正在死灰复燃,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
是什么导致这种情况如何赎回民营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的形式化
金新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民营上市公司在治理模式上有一些非常鲜明的特点,包括国有上市公司缺乏行政约束机制和民营企业的缺乏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往往采用亲属人事安排等。这些因素导致大股东容易侵害小股东。
比如今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中捷股份,其大股东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即,
主席通过他的侄女作为出纳转移账目,避免了“三次会议”的监督。
这些问题存在于民营企业上市初期。到目前为止,各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法规已经完成,它们依然顽强地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对民营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
今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久发股份就是另一个例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机制建设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全面建立。然而
正是在这种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发生了高达6亿元的挪用资金。
“有一种倾向,使公司治理的表面,形式和程序。我们做的很多工作是肤浅的。有一种现象,强调形式超过实质,强调程序在实体上,说:”赵旭东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
一位身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教授承认,目前的公司治理机制有点像诉讼制度,
只要完成了规定的程序,就可以了,但实体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并不重要
人们关心,
影响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他说:“在董事会会议上,我参加了投票,签署了关联交易。我做了公司应该做的一切,但我知道这纯粹是一种形式。”。
赵旭东认为,公司治理首先要明确公司治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公司治理的主体是“谁完成治理,谁面对制度,谁制约谁的行为才能达到治理效果”,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审计机构,即每个环节的“实际控制人”都应约束到位。
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许多专家认为,强化外部约束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治理的不足,比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赵旭东表示:“可以建立其他避免大股东的方式,任命独立董事,而不是目前由大股东任命的任免机制,以避免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约束关系的先天缺陷。”,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如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每一次投票和签名,将促进其勤勉。
北京大学姜大兴研究员也认为,在上市公司治理标准中落实董事服务合同是必要的。书面合同有助于将法律义务私有化。同时,要加强中小股东在资本占用监管中的作用和作用。
鉴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已成为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云建议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是专门设立的。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表示,“关联交易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很多情况下更大的禁忌是没有及时、客观、完整、公正的信息披露。”
在他看来,还有五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决策是严格的。例如,当公司向外部人员提供担保时,
债权人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审查的义务,只看法定代表人的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公章和公司公章,但如果债权人必须就法律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向董事会了解
如果安理会作出决定,它可以防止出现许多非法担保。
第二个问题是交易的公平性。由于母公司和上市公司都是商人,交易条件应符合同等价值和补偿的原则,包括建立强制性的有偿担保制度。只要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必须为其提供反担保。
三是责任加重机制,,
超过期限从上市公司获得资金的,要追究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包括强化中介机构,激活股东代表互动机制。
使非法成本达到破产的程度
“要追究自然人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首先应将刑事和民事责任纳入信息披露制度。此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应向名单负责埃德公司
对于某些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控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被视为上市公司的连带债务人,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个人明确。“金鑫证券的研究报告将此作为外部参考
规范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
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捷股份投资者江、王对中捷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公司、蔡开健的民事赔偿案。
刘俊海提出的"启动民事诉讼问责机制"正在实施,,
盗资事件发生后,上市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事实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道路上,还存在许多不正之风。
刘俊海说:“受理后,如何进一步解决提高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效率的问题,如何降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成本,以及在损害赔偿中是否应考虑市场风险,仍然值得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
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来看,上市公司和公司高管分别受到了处罚,但对于犯有贪污罪的大股东没有相应的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宝树提出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问题,即不仅要有董事、监事、监事,还要有第三人,即犯有贪污罪的大股东。
市场一直认为处罚太轻,违规成本太低。对此,朱慈云建议,罚款数额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考虑。“非法利润是指集团公司挪用上市公司利润
钱补贴了另外两家公司并获得了利益。董事长个人的直接和间接利益是什么,
因此,将他作为罚款对象是有道理的。我认为我们现在应该使非法成本达到临界点
“生产水平,”朱慈云说。
刑事责任方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破坏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但到目前为止,破坏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刑事责任案件极为罕见,远远低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数量。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本应被视为犯罪的案件,并没有被现实视为犯罪",谢望远教授说,,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
姜大兴指出,如何确保国家处罚机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公正,如何确保国家处罚机制的可预见性,是处理此类案件时关注的焦点。
例如,惩罚机制的设置不公平。年,有人提到国有控股股东和非国有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措施不同,处罚机制的实施也不公平。例如
在实施时,国有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倾向于通过民事和解解决,而现在,非国有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倾向于通过国家惩罚解决。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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