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集团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中国注射行业协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贯彻执行。
处罚的实施应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相当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
第四条会员有权对中国注射协会的处罚进行陈述和抗辩;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中国注射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类型如下:
(1) 训诫;
(2) 在行业内发布批评通知;
(3) 公开谴责。
第六条中国注射行业协会认为会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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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8 20, 21 22 ,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训诫、批评或者公开谴责:
(1) 因经济利益、自我评价、相关性、外部压力等因素违反独立性要求;
(2) 声称他们拥有实际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格;
(3) 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客户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4) 泄露在实践中获得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5) 胁迫、欺诈或诱使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6)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费用的形式提供担保服务;
(7) 接管审计业务时故意侵犯原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的;
(8)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9) 利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从事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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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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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向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1) 未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性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
(2) 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3) 因过失出具不适当的审计报告;
(4) 未按照规定编制、整理、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5)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6) 欺骗客户,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如果成员在执行审查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时未能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训诫、批评或者公开谴责:
(1) 未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
(2) 未能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3) 未能合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恰当地接受或维持客户关系和特定业务;
(4) 未能合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准则的规定开展业务并出具适当的报告;
(5) 未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和其他指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评审的;
(6) ;
(7)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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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
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19 ; 5 .
20 , .第二十一条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拟给予纪律处分的通知,将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纪律处分的种类、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和答辩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答辩权,不影响处罚决定。
在提交书面陈述和辩护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纪律委员会作出口头陈述。
纪律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纪律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纪律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 如果确定某会员违反了规则,则应作出谴责决定,在行业内发布批评通知,并公开谴责;
(2) 如果确认该成员的违规行为不成立或情节轻微,
.
23 . - , - ( ) .
24 , . :
(1) ,
, , , ,注册会计师证书号及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被处罚人员为集团成员的,应当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和总会计师姓名;
(2) 事实和证据;
(3) 纪律结论和依据;
(4) 投诉的权利和期限;
(5) 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纪律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纪律申诉制度和申诉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射协会设立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国注射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纪律决定提出的上诉。
第二十七条上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注射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1) 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2) 审查和核实与上诉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3) 组织和召开上诉委员会会议;
(4) 负责上诉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编制、传递、整理和归档;
(5) 办理上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上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上诉委员会主席的回避,由上诉委员会在上诉会议开始时以多数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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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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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 , , ;(3) 原纪律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楚、申请依据错误或者程序严重不当的,撤销原纪律处分决定,重新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原纪律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纪律处分决定,不予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上诉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诉复审作出决定。会议应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上诉复审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该人数)的成员通过。
第三十三条上诉复审决定通过后,上诉委员会应当以中国注射行业协会的名义编写书面上诉复审决定书。上诉复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投诉人为个人会员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及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投诉人是集团成员,请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办公地址以及总会计师的姓名;
(2) 上诉要求及理由;
(3) 上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4) 上诉复审的结论和依据;
(5) 作出上诉复审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上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上诉复核决定。
第三十五条上诉委员会的上诉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会员的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决定应记录在中国注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三十七条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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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39 1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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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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