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新旧准则比较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主体,固定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利润有着重要影响。
关于可收回金额的计量问题
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对于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证明)资产交易的协议价格是公平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如果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更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更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二)处置费用的确定
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处置费用表述为,“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根据资产在持续使用和更终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适当的折现率确定折现金额。
1.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 资产持续使用期间的预期现金流入。
(2) 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需的预期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现金流出)。现金流出应为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可直接归属于或分配给资产的现金流出。
(3) 处置资产在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收到或支付的净现金流量。现金流量为熟悉各方自愿在公平交易中进行交易时,企业处置资产预计取得或支付的金额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贴现率的确定
贴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折现率是企业在购买或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回报率或更低回报率。
它反映了投资者在考虑货币实际价值和风险价值因素的基础上对资产盈利能力的预期。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在预测未来资产的现金流量时,如果对资产的特定风险的影响进行了调整,则估计的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估计折现率的依据是税后,则应将其调整为税前折现率。
引入“资产组”(减值)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但在实践中,
许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很难单独产生现金流。因此,很难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引入了“现金产出单位”的概念。考虑到这一概念在实践中难以理解,本标准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企业需要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企业难以估计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并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一) 资产组的确定
资产组的确认以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基础。同时,在确定资产组时,应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生产线、业务类型或区域或地区)以及资产的连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如果多个资产组合产生的产品(或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
即使部分或全部这些产品(或其他产出)在内部使用,这些资产的组合在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下也应确认为一个资产组。并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二) 资产组减值的确认
资产组减值的确认与单项资产的确认基本相同,即根据其可收回金额是否低于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应当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一致。
1.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且可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不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不考虑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2.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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