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0:10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

    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更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更低价的20%。

    对土地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土地使用者不支付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积土地投机,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土地招标。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完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转让价格50%的首付款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

    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更迟支付时间不超过一年。转让合同必须明确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房面积及比例、押金、土地交付时间及方式、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开工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如果上述规定不完整,则不得签订任何合同。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转让方的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

    土地供应终止,押金不予退还。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未支付转让价格,则必须收回土地。

    (五)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制度。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住房项目限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从而对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起到调节作用。根据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更低价格的基础上,以土地出让价格、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型公寓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

    规范操作,严格依法纪律监督。

    三、 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6) 实行宅基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2004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者应在项目开始和完成时,

    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果项目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启动或完成,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申报延期原因。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办理,并可以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调整申报内容。不实行申报制度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收购活动。

    (七) 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通过网络在线上报每份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并在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划拨编号后才能作为正式文本签署,并将转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对所供土地的开工、竣工情况和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 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的,由政府收回,由其他地块供应。未按约定建造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出让合同或分配决定办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查处。如果不进行调查,,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 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抓好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的查处工作,对未依法查处的闲置土地要进行挂牌督办。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不查处,,

    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并依法限期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各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的监测和核查,防止新闲置土地的产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监督部门报告企业闲置土地情况。

    () 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档案。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后,未及时签订交易确认书或转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依法处理,向社会公布并纳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纳入国土资源部网上传输的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国土资源部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四、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十一) 开放式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各地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和当地有形土地市场上公布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将于4月初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公布当地土地供应计划。

    省国土资源管理厅应当在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抄送当地国家土地监督局。国土资源部应每半年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向公众公布一次。

    (12) 公布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出让地点、面积、用途、套房要求、容积率、出让期限等,

    按照部规定的标准格式,转让土地的标(投标)保证金、申请提交时间、转让时间等内容。如果公告不规范,教育部将发布批评通知,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13) 披露土地转让和分配的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媒体上公布出让交易和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价、容积率、起止时间,并在网上进行传播。

    土地出让、划拨结果不公开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国土资源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督系统中生成土地供应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14) 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今年以来,,

    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认真纠正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对不举报、不隐瞒、不调查的,严肃追究责任。4月,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联合检查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同时,我还将清查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九) 切实加强组织建设,,

    专项检查的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制度,规范土地供应和使用行为,确保专项检查的有效性。

    3月8日,

    2010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gzyyrj125/2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