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帐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哈尔滨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56:0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委托给区县财政局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0-20生效日期:-10-20

    发证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发行号:[]号

    区县财政局:

    随着北京经济发展环境的逐年开放和扩大,各类企业对代理记账的业务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为规范对代理记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字[94]24号)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机构设置办公室《关于调查实施下放行政审批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区县财政局具备行政审批层级的条件经批准,决定将《北京市行政审批机关簿记》委托给区、县财政局,要求其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10月20日,

    2003

    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工作

    相关规定:

    第二条不具备专职会计人员资格的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客户),应当委托记账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记账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至少三名持有会计证书的全职员工,

    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同等条件的兼职人员;

    (2)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

    (3)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标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机构外,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负责对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条簿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2) 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3)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4)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为记账的,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委托合同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委托人和代理人对合法性的责任,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接收程序;

    (3) 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

    (5) 委托人与代理人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项。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会计机构代为记帐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2) 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日常收、支、保管;

    (3) 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4) 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更正和补充的,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业务,

    或者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到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业务。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簿记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 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拒绝委托人作出不当会计处理的指示,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 负责解释客户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簿记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应当对其专职和兼职人员的业务活动负责。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业务的,由财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京财会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504号市、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业务管理,进一步推动小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工作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财政部财会字第24号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请及时向我局报告实施中的任何问题。

    财政部

    1994年6月23日

    附件:

    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代理记账业务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工作,提高会计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

    财政部24号(94)蔡快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第二条不具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开户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客户),

    委托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条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簿记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业务能力。能够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进取,有三名以上会计从业人员及会计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同等条件的兼职人员;

    (2)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本(3-5万元)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标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登记的;

    (6) 作为记账机构,应当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提供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报市财政局批准,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曝光。

    由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负责管理,

    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年检期间提交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业务发展、合同履行情况、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员工培训及变动情况等,

    发现有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较差,或机构业务不规范,没有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或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撤销其代理记帐机构并收回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对于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给予公告。

      代理记帐机构在其撤销或改变经营业务时,应及时将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缴回主管的财政部门;代理记帐机构将代理记帐许可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第五条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客户进行一般的建帐,建制和记帐、算帐、报帐;

      (二)代理客户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三)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代理客户办理税务会计业务;

      (四)为客户提供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五)为客户提供财务、会计、税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受托办理客户各项纳税事宜;

      (七)代客户申请经济方面的行政复议等。

    第六条代理记帐的形式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临时代理和常年代理。进行代理记帐,必须与客户签定委托合同书,写明委托双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由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客户签名盖章,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代理记帐机构和负责审批发证的财政机关各一份。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委托合同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委托人和代理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2)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接收程序;

    (3) 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

    (5) 委托人与代理人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项。

    第八条委托人委托会计机构代为记帐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2)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

    (三) 提供合法的,真实的,

    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交给记账机构。

    (4) 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更正和补充的,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到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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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2 :

    (1) ,建立统一的国家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 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第十三条委托人对代理记帐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帐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代理记帐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帐机构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帐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帐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代理记帐资格,收回许可证书。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记帐审批程序

      一、申报资料

      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法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6.记帐规则

      7.收费标准

      8.预准名称批件或《工商营业执照》

      9、人员分工情况

      10、任职人员的《会计职称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11、房产证明或房屋使用租赁合同

      12、办公地点及办公设备

      注:以上所有资料须存档,所以可以是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合格后,验证所报文件或证书原件,无误后申报。

      三、将正式批文发至公司,待公司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增项后,报复印件。

      四、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ebyyrj/2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