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合肥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03:34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8-31生效日期:-08-31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号:工商歌字()第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实施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责任

    1.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引导、监督、管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一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个决定”规划精神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督管理。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与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观念,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通过加强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 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规章制度,,

    服务于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1.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发展动态。要大力调查研究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等重大问题,

    农村专业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新兴产业的登记、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登记、监督管理。

    2.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和监督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服务于党和政府宏观决策,改进和加强工商管理的建议。

    3.

    要进一步研究制定依法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在修改宪法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修改和制定与个体私营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促进各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保障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3、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确保良好的市场准入

    1.

    坚决贯彻执行《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搞好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合伙,特别是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的指导。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当依法经批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商品和服务外,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其他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民经济产业的分类和门类名称核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除行业分类标准外的新类别,应当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批准。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预核准登记的规定。

    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增加或者取消预先核准的,不得作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依据。

    4.认真规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企业注销、新企业设立等手续。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销售计划的批准意见;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企业资产验资机构出具的产权界定和转让确认文件;企业转让协议;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5.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继续积极细致地清理所谓集体的"假集体"企业,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假集体"转移到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设立登记时,除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界定“假集体”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假集体”企业与所属单位自愿解除关联关系的协议;

    有集体财产的,应当提交处理集体财产的证明文件。

    6.继续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积极为下岗职工自主择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优先受理、及时办理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在一年内酌情减收、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7.鼓励农民利用农村人力和资源优势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边远贫困农村的农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备案后允许其试营业六个月,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对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商品率较高的农村种植、养殖和捕捞专业户,各地应当继续进行工商登记工作试点。

      8.加强对私营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管理。名称和字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非汉语数字,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语言文字。对已登记户的字号和名称要进行清理,该变更的及时予以变更;对新登记户的字号和名称要严格审核。

      9、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要严格依法核发营业执照。自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核发新照和换照的工作。允许申请从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限的临时经营,核发加盖“临时”字样印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得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加大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力度。对年检、验照所提交的文件要严格审查,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检查、查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行为;对参加年检、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按不低于10%和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年检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经营情况,重点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要定期检查照明运行情况,重点查处伪造、变造、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清理“三不”民营企业。

    3.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餐饮、食品加工、印刷、酒店、娱乐服务、,

    住宅服务、资源开采、废弃物回收等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行业,严厉打击和查处伪劣商品、劣质服务、价格欺诈、非法印刷、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4.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繁华商业街、风景名胜区、周边学校、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侵犯、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专业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5.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税务,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综合治理。坚持疏浚与取缔无证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对符合登记条件并限期申请许可证的人员进行指导教育;对拒不接受管理、拒不办理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

    6.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个体私营粮食加工厂(点)、个体私营粮食经营者,严禁个体私营粮食加工厂(点)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7.

    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将登记事项监督与经营行为监督、年检、证照审查、特殊待遇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行政处罚与预防教育。此外,一些地方实行的监理回访制度和监理检查制度,是监理工作的两项有效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学习推广。

    8.完善监督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社会监督,及时严肃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5、 切实加强对个体工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计划,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指导个体工商户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同时,引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做好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表现出政治上的关怀,

    为工人个人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工作支持。要及时向协会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协会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协助政府监督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方面发挥辅助作用。

    6、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加强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

    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使广大管理干部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要利用各级现有的培训中心及大专院校,举办在职干部培训班,同时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

      2.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通”、“突破”或者“简化”;要秉公执法,特别要注意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要文明执法,讲究工作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要建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自觉接受被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要加强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在规范化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登记注册、档案管理、日常监管、收费和管理分离、内部职责分工和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为保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到位,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联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08.

    31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fyyrj/2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