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合肥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00:30

     广州市无证经营查处规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7-04生效日期:-08-01

    发证机关:广州市政府

    发行号:市政令[]第9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的无营业执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无证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证经营:

    (1) 未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2)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

    (3) 逾期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的;

    (4)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5) 未按照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批准文件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6)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活动。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 查处无照经营者或者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经营资料;

    (3) 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营业场所和仓库;

    (4)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登记保存;

    (5) 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拘留措施的,可以对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仓库、财产和物资采取查封、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先采取登记、保全、查封、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取消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和执法证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财产预先登记、保管、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清点,出具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2) 预先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

    (3) 预先登记保管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财产被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属于易腐、易腐物品的,可以在通知当事人后先行处理;

    (4)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发现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拘留措施,并向当事人发出解除封存、拘留通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使用的:,

    擅自交换、转让依法登记、保管、封存的财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所用、交换、转让财产等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更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乱占道路经营、乱摆、乱买的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应当责令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在30日内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财产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hfyyrj/3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