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
状态:无效发布日期:-04-28生效日期:-04-28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行编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各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党政机关分流的富余人员,,
企事业单位在转变职能和经营机制过程中,可以凭原单位证明办理脱钩手续,申请自营或开办民营企业。
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
2.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职业资格和其他有关证件,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 申请在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先开放后规范”的原则,允许其备案后从事经营活动,不发许可证,不收取费用,条件成熟后进行登记。
4.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允许经营。
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按照规范经营范围条款的规定,逐步实行分类或者中类核定。
五、凡允许经营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放开经营方式。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外,其他部门规定的审批或者许可不得作为登记依据。
七、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本按申报金额核定,无需出具资信证明。
八、科技人员在登记注册时,向私营科技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边远贫困地区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本的标准。
9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名称与省、地、县级部门名称相同的,
经当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营企业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十、新建私营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
11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共享一张以上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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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个体工商户签发临时营业执照;边远贫困地区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三,。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对于申请从事商业、餐饮、服务、维修、咨询、运输和长途贩运的人员,
简化登记手续,及时登记。
14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横向经济联盟和相互参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租赁、承包、收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15支持民营企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三供一补”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边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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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加强对交通、餐饮、酒店、文化娱乐、废旧物资采购等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性买卖、欺凌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
采取疏浚和禁止无照作业相结合的方式。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符合注册条件的,,
应督促他们申请注册。
18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随意改变产权关系的错误做法,如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赎回”和“平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乱收费,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摊派和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禁止征收,并有权予以制止。
1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贷款,营业场所,产品标识,产品出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境外经营活动进行考核录用,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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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职工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人员、资金、办公场所等问题,充分发挥协会的自我教育作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lsyyrj/2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