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的隐形风险

南昌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30:13

     离岸公司的潜在风险

    年收入100亿元的娃哈哈表示,30万元只是一个小数目,但它似乎关心30万元。

    11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与其他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公司:

    毕马威发送包含财产收购内容的信函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构成对娃哈哈的侵权。

    毕马威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共同赔偿非合资企业30万元,并在国内出版报纸

    报纸上刊登了一份道歉声明。

    娃哈哈认为这30万元代表了一场伟大的胜利。该公司表示,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参与了“一系列违规行为,更终因无视中国法律规定和滥用司法程序而受到中国法律的惩罚”。

    娃哈哈集团发言人单奇宁12月8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案件进展情况)仍需等待毕马威的上诉。”。

    在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看来,这起诉讼是一个重要的风险警示:

    对于那些缺乏法律风险研究的中国企业来说,过去流行的离岸注册地——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正在成为新的雷区。

    “空壳公司”热土

    “我签了一大堆名字,但我不太注意别人。”陈宇(化名)记不起在开曼注册的公司的所有细节。“在那些年里,风险投资想要进来,并告诉我这样做。在开曼注册的公司是由他们找到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我这里有一封信,就是说,每年在开曼,这将通过付款来完成。”

    像数十万中国企业一样,沉迷于技术开发的陈宇,

    认识到风险投资教育下离岸公司的必要性。从那时起,作为我们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许多公司在不经意间变成了由离岸公司控制的中外合资企业。

    “只要您年满18岁,您就可以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并拥有离岸账户”,

    一家专门从事离岸注册的离岸港口商业咨询(香港)有限公司的顾问毫不犹豫地提到了该离岸公司。”

    “强大”,门槛很低。上述咨询公司的报价显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费为元,

    而更贵的开曼群岛公司的注册费只有2.8万元。未来,每年将有数千元

    续费就够了。

    “内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有四个目的:一是为海外上市做准备;二是作为投资跳板;三是注册控股公司以促进资本运营;四是合法避税”,国浩律师事务所

    (香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弘表示:“离岸司法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收取年度管理费,不征收更多税收。更重要的是,离岸公司享有信息豁免权,

    股东数据和股份

    正确的比例和收入状况享有保密权,不得向公众披露。"

    随着中国企业家越来越熟悉离岸公司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来自离岸注册地。商务部更近发布了今年1月至3月的全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情况。在前三大投资国家/地区中中国从今年一月到今年3月,英属维京群岛位居第二,仅次于香港,仅为50亿4000万美元。

    隐形引信

    在便利和繁荣的背后,

    离岸公司的潜在风险已被掩盖。

    田宏说:“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制度是参照英国的共同法律制度建立的,并增加了一些其他法律规定,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一些规定。”

    境外登记地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作有很大的不同。无论他们每天依赖的是中国商人还是律师,他们通常都不熟悉前者,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明显的

    巨大的隐患。

    去年11月7日,达能集团旗下的四个子公司达能亚洲、金佳、利维和迈恩,

    联合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将包括恒丰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8家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娃哈哈公司推上被告席。两次开庭后,高等法院向毕马威发出了收购令。

    娃哈哈认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在其自身缺席的情况下发布的接管令是不公平的,不应该发生的是,“未通过中国司法机构,

    毕马威强行接管“非合资公司”的境外财产,并将接管文件直接发送给宿迁娃哈哈公司等60多家非合资公司,

    30多个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和10多个审计委员会

    该会计师事务所已向全国13家银行发出冻结令。"

    中国大陆仅收到毕马威的通知,中国的子公司已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接受托管。“除了发送表明“高度机密”的信函,托管人未代表受托管海外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德勤一位高管告诉记者,“托管”是英国法律制度下的一种做法,有点类似于国内清算,

    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的业务之一。

    田宏判断,娃哈哈在中国的胜利并不能免除其离岸公司和董事的责任。维珍法院已下令毕马威管理娃哈哈的本地离岸公司。娃哈哈只是通过在中国的胜利阻止了托管人在中国被处决。它在其他海外国家的业务能否幸免则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毕马威试图代表美国案件被告之一恒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美国诉讼的接收人。

    娃哈哈案带来了“离岸矿”

    表面上看,大多数有意融资或上市的中国企业通常将离岸公司置于国内子公司之上,并在企业结构设计中成为后者的控股股东。一旦境外公司在注册地发生法律纠纷,并对中国做出判决,相关风险将通过股权关系扩散到境内子公司。

    一些中国企业甚至在不同的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了相互关联的空壳公司,这就像一堆纠缠在一起的导火索。一旦发生了什么事,就连营地都会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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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处都是“地雷”,李少清博士,

    他拥有多年的投资银行经验,接触过许多中国企业的离岸注册。在他看来,离岸公司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关键原因是,许多中国企业在注册离岸公司后忽视了它们,没有采取任何法律保护措施。

    宏杰集团专业推广部高级总监唐文静认为,绝大多数境外公司都是通过代理公司注册和运营的,部分代理公司缺乏服务质量,导致大量境外公司无人看管

    根据管理现状,,

    一些离岸公司自注册第二年以来一直拖欠维护费,导致逾期罚款越来越多。“他们忽视了一点,即尽管空壳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国内业务运营,但它们受到海外关注

    受当地法律约束。”

    “民营企业其实更好,国企注册的离岸公司可能会有更多的隐患。”李少清说,国企领导人换届后,未来的领导人有一天可能会突然被前任埋下的“离岸矿”所伤。

    防火墙

    田宏说:“娃哈哈后来选择在中国起诉是正确的。”,

    由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决和判决自然不可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不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执行,而必须经过法律司法协助程序。

    例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法院可以根据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但事实上,很少有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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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司法行为难以在中国直接生效,需要通过司法协助扩大到中国,”张忠说。目前,中国尚未与一些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国达成司法协助协议,这在客观上已成为“防火墙”"中国企业,。

    “如果离岸公司或其股东在海外有业务和资产,或离岸注册地的诉讼超出民事范围,如公司股东被指控欺诈,麻烦会更大,”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忠表示,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司法互助协议,

    注册了离岸公司的中国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面临风险。

    与此同时,司法协助协议的缺位也将使中国在需要帮助时尝到苦果,比如追查逃离的腐败官员的资产。因此,从长远来看,中国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是大势所趋。

    年底,维尔京群岛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长斯凯尔顿率领政府代表团访华,希望与中国政府就监管问题进行谈判并签署双边协议。他对司法互助的关注是显而易见的。

    田宏、张忠等许多专业人士认为,为了规避离岸公司的风险,中国企业需要聘请熟悉注册地法律的律师,平时注意对涉及境外公司和境内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和合同进行合规审查。在发生纠纷时,至少要尽快聘请当地律师,以保护他们的权利。

    他们说:“否则,像娃哈哈这样年营业额数百亿元的大企业几乎都会被带到其他企业,更不用说大量的中国中小企业了。”。

    (转载于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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