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南昌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41:31

     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

    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

    蔡农字[]第206号

    为贯彻落实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1、 《条例》规定,菜地属于税收范围,占用菜地按规定征税。开征菜地占用耕地税后,,

    一些城市可以保留国家建设征用的郊区县的菜地,并征收新的菜地建设基金。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如果菜地建设资金征收标准过高,应适当调整。占用蔬菜地建房的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只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将耕地占用税的50%留给地方政府,并设立农业发展专项奖金,用于开垦耕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在全国统一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应停止征收过去少数省份确定的耕地开垦费。

      

    2、 征税范围。包括国有耕地和集体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等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也属于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等经济树种种植用地。

    非农业建设用地开发的滩涂、草地、水面、林地等其他农业用地占用是否征税,由各省确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护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

      

    3、 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数量(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为依据,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的税费。

      

    在一个县内,

    乡镇之间差异较大的,县也可以规定适用的村(镇)税额。

      

    农村居民减半税是指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渔农牧民)占用耕地自建房屋,按规定减半征收。

    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新建住房占用的土地,农村居民或联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应当全额收回。水库移民占用的耕地,

    因建造房屋而遭受损失的人和难民,免征耕地占用税。

      

    4、 为协调政策,避免相邻地区税收差距过大,确保完成国家税收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9.0元;北京8.0元;天津7.0元;浙江(含宁波)、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6.0元;湖北(含武汉)、湖南、辽宁(含沈阳、大连)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江西、安徽、四川(含重庆)各4.5元;

    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吉林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和新疆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各县(市)、郊区市的适用税额有不同规定,但全省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5、 免税范围。《条例》中免税的具体政策限额,按照以下规定掌握和执行:(注:1987年12月21日,

    财政部下发《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条例》明确指出,结合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种范围内,按照低限税率征收。国家对老、青、边、贫困地区以扶贫方式建设的公路,如有纳税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负责纳税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

    )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的指挥、防护工程、配备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工事工程,军事通信站,线路,导航设施,军事仓库,输油管道,靶场训练场,营房,师以下(含师)军事机关办公楼,,

    通往军事设施的特殊维修车间、铁路和公路支线。军队非军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免税。

      

    铁路线是指铁路线、两侧按规定预留的用地以及沿线车站、装卸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中的其他堆场、仓库、宾馆、员工宿舍和其他土地不免税。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通知规定,,

    1986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铁道部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免征新税。“七五”期间,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建设占用的应税耕地自1991年起征收耕地占用税。地方铁路建设线路、两侧预留土地、沿线车站装卸货场仓库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他占用耕地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开放空间以及航站楼、指挥塔和雷达设施用地均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的炸药专用仓库和保证安全所需的土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学、中学、小学(含系办、企业办学校)教师、学生和教职工的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食堂、宿舍用地,免征税款。

    从事非农生产经营的学校占用的耕地,不免税。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和员工函授学校不免税。

    医院用地,包括军队和部门职员医院、保健中心、医疗站和诊所,应免税。养老院不免税。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税。

      

    上述免税土地,用途发生变化,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自变更时起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的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免税。  

    6、 条例中提到的外商投资企业,

    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7、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1987年4月1日。自4月1日起占用的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4月1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4月1日起,被允许征用、占用耕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附加税。

      

    8、 如果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经核实为农业税用地,

    减少原应纳税的年产值和农业税。减少的金额应与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一并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相应减少。减征的农业税按财政制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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