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南昌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05: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3-01生效日期:-03-01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

    发行编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业(农、牧、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兽药是保障“白菜子项目”健康发展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类健康。为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农牧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年轰动全国的“周口地区第一家兽药厂假药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然而

    当前我国兽药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一些问题相当严重。制售假冒伪劣兽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进口兽药走私猖獗,兽药市场混乱。这些都干扰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扭转兽药管理混乱局面,打击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走私兽药违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外国企业,,

    外国驻华机构和一些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无视中国进口兽药管理规定,非法进口或走私兽药产品,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这不仅扰乱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危害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非法和犯罪行为。地方农业、畜牧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对辖区内从事兽药进口的单位进行清理,

    坚决取缔未登记,未从事走私活动的单位。进口兽药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兽药生物制品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农业部发布的《新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严禁打着“科研新产品”、“试点产品”的旗号非法生产、销售疫苗产品。

    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是兽药使用和兽药残留控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饲料药品添加剂许可品种范围,严格管理。

    生产饲料药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饲料药品添加剂的,各级农牧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制度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

    地方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认真清理整顿现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生产经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设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先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经营许可证》,再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经营兽药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 加强兽药广告管理

    根据《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兽药广告审批文号后方可发布。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非兽药、非饲料药物添加剂和其他产品不得用于促进动物生长、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宣传。

    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审批夸大宣传效果的,各级农牧业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查处,,按照有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告管理规定,宣传非兽药和非饲料添加剂功效的。

    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本地区兽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畜牧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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