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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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材料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十一类:(一)土地(二)房屋建筑。(3) 通用机械设备。(4) 特种机械设备。(5) 运输设备。(6) 电气设备。(7) 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8) 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9) 文化和体育器材。(10) 书。(11) 家具、电器和其他类别。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核算和处置,建立固定资产的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部门进行核算。
后勤部(行政、设备等相关部门,下同)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储存、维护和处置。根据财务部设置的固定资产台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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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批准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实施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置、自建、原固定资产扩能改造、接受捐赠、偿还债务、无偿转入等。
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置或自建,以及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改建,使用部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审核。因特殊需要购置计划外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采购应当对三家供应商进行比较,选择更佳供应商。如果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验收:经办人、批准人在固定资产购置发票上签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入库单上签字。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向财务部提交发票和入库单,由财务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1) 购买的固定资产不经安装、施工即可使用的,实际购买价款,
所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及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买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以实际购买价款、包装费、运输费、相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2) 对于自建固定资产,按照建设总支出,
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3) 扩建或改建的固定资产,以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 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
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的,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加上应纳税额。捐赠人未提供相关证明的,以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捐赠固定资产为旧的,以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 有盘盈的固定资产,以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有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 对于无偿转入的固定资产,
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转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税费。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领用后,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和存放地点。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
贵重、精密的固定资产由专人保管。
第13条固定资产的维护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对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购置款提取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条款计提折旧和修理购置款。
(1) 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购置款。
(2)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修理购置款按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0%计提。
(3) 从事非独立核算业务的单位,应当对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提方法可根据本公司业务特点和需要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固定资产存货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核实其真实存在的必要手段,
实体账簿上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存储位置,以及是否存在帐外资产。
第十六条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方法
(一) 不定期盘点:根据本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综合盘点。
(二) 定期盘点:每年10月至11月,即在本单位年度财务结算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核实盘点结果。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程序和方法
(一) 固定资产盘存准备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财务部在盘点前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确认入库账、卡片一致。同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所需的存货清单。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财务部对盘点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并提前告知,以取得全体员工的配合与配合。
(二) 固定资产盘存法:采用实物盘存法。
(三) 固定资产清查程序:
1.固定资产盘存应设置盘存管理员和协调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指定人员负责清点、记录。协调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定,
协助存货员完成固定资产的清点工作。
2.盘存固定资产后,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查明盘盈、盘亏、毁损、闲置固定资产的原因,查明原因后编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内部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计发〔2001〕号)的规定办理。
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户、账卡与账户真实相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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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固定资产盘点表(建筑物)。医生
附件:固定资产盘点表(运输工具)。医生
附件:固定资产(机械、电器、通讯电子设备、家具、,
仪器及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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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ndyyrj/33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