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宁德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44:38

     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对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上采用的是谨慎原则,税法上采用的是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下面举例说明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从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年末应收账款为500万元,年为600万元,年为200万元。假定、、三年均按年末应收账款的10%提取坏账准备。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年又收回 年确认的损失5.万元。年所得税税率为33%,

    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每年税前利润为2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税前坏账准备余额为0,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额为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0.5%。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情况见表1:

    企业计算并缴纳三年所得税时。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在会计和税法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时间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7条规定: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未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项目的计税基础能够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企业按应收账款年度余额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按应收账款年度余额计提坏账准备-30万元,按应收账款年度余额计提坏账准备-35万元。根据税法,只有在存在重大损失时才允许对应收账款进行税前扣除。假设税前扣除额按0.5%计算,只有25000元,

    在这三年内允许扣除3万元和1万元。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的,在会计上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表2显示了每年的分布情况。

    年,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1675元,高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6万元。该差额在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中可以转回,

    这将减少未来期间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付所得税。这是一项递延资产,我们将其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年度会计分录为:

    借方:所得税费用66

    递延所得税资产15.675

    抵免: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81.675

    年,仍存在9.5万元的时差,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但税率发生变化(税率从33%降至25%),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7条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应考虑影响金额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本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新的年度税率进行调整,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为负(9.5%)×25%-47.5×(33%-25%)=-10000元。

    本年度会计分录

    借方:所得税费用53.8

    抵免: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52。

    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1.425

    年,由于应收账款余额减少,会计核算抵销了资产减值损失,相应增加了会计利润。这部分所得税已在上一年缴纳。因此,只有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直接抵销。年后,有4.7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下一年度转回。

    本年度会计分录

    借方:所得税费用50

    抵免: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40。

    5.

    递延所得税资产9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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