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齐齐哈尔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39:32

     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煤矿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7-11生效日期:-07-11

    发证机关:国务院地精

    发行编号:

    近年来,我国个体煤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年个体煤矿开采量超过4000万吨,对缓解煤炭供需紧张,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煤矿开采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多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乱采滥采现象普遍;;回收率低,严重破坏和浪费国家煤炭资源;

    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更低条件,导致事故频发,人员伤亡严重;一些人逃税,这损害了国家利益。目前,个体煤矿开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从业人员不足七人的个体工商户牟利;;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雇用八名以上职工的私营煤矿企业;第三,为个人生活开采少量煤炭。为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个体煤矿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个别煤矿

    (1) 对个别煤矿的清理整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 个体煤矿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开采条件,符合有关工矿企业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登记,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采矿权。

    (3) 个人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

    (4)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掌握私营煤矿和个体工商户的开采条件。

    明确煤炭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查矿山的经营条件,签署意见,,

    法定登记机关发给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私营煤矿或者个体工商户采矿营业执照。不符合矿山经营条件的,不得发给证书或者许可证。

    二、

    个别煤炭开采的严格开采条件

    建立私营煤矿和个体工商户采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可靠的资源和法律部门明确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边界;

    (2) 有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的煤矿开采设计图纸、说明书;

    (3) 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技术水平;

    (4) 建立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每座矿山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使人员能够下地;;

    (5) 煤矿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必须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6) 制定地面和地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地下人员使用合格的矿灯照明;

    (7) 地下爆破必须使用爆破器材、煤矿安全炸药和电雷管;

    (8) 如果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须按照乡镇煤矿的安全规定选择地下电气设备和电缆;

    (9) 各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测人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建立瓦斯检测管理制度;

    (10) 煤矿必须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水,排水设备;;

    (十一) 必须有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定的起重设备、钢丝绳、信号和断绳安全及制动装置;

    (12) 矿山经营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应的矿山经营资格。矿山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工人的强制性培训;

    (13) 自用煤炭开采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三、 严格审查和分类现有的单个煤矿开采

    (1) 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采矿。拒不停止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了恢复已开采矿井的开采,必须提交申请,

    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开采条件,可在复采前签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符合采矿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限制在一年内达到采矿条件。逾期不符合开采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越界开采,特别是在统一分配范围内和地方国有煤矿内开采的,

    被责令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取得采矿许可证,符合采矿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4) 私营煤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开采少量煤炭资源自用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产品税和所得税。对偷税、逃税、拒税的,依法处理。

    四、

    清理和纠正个别煤矿开采的做法和要求

    (一) 个别煤矿清理整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措施,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 各省人民政府,

    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个别煤矿的整顿工作。能源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煤炭、地矿、工商、劳动、税务、公安、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秉公执法。对违反规定、放宽开采条件、擅自颁发(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对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4) 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新的个体煤矿。

    (5)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清理整顿,

    使个体煤矿走上依法治矿的轨道,制止各种非法开采;;个别煤矿基本满足各项开采条件,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

    请及时将清理整顿工作通知能源部等有关部门。工作完成后,由能源部汇总情况,报国务院。

    此外,乡镇集体煤矿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清理整顿,,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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