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齐齐哈尔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54:39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能是: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企业会计管理,反映和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财务纪律。

    (3)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4)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缴的税费和管理费用。

    (6) 了解相关机构和金融、税务、银行等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条会计师、会计师、出纳及核数师之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处理财务会计事务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状况责任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公司的下列工作:

    (1) 编制和实施预算、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计划,制定筹资和使用计划,开拓财力,有效使用资金;

    (2) 开展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利用财务会计数据分析经济活动:

    (4) 承担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账、复帐、报告账,做到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帐清、按时报告。

    (2) 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公司的好顾问。

    (3)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4) 完成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额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要带现金,也不要用白纸条来抵消现金。

    (3)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项台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制定支票使用程序。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5) 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账户对账和报销。

    (6) 配合会计处理各种账目。

    (7) 完成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2) 监督公司财务计划、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实施。

    (3) 详细检查公司有关财务的数字、金额、条款和程序是否准确。

    (4) 审查公司的规划数据、合同和其他相关经济数据,以掌握情况,

    发现问题并积累证据。

    (5) 纠正财务工作中的错误和不正之风,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6) 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 完成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会计事项时,

    财务人员必须填写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和出纳记账时必须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盘点,确保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送总经理和有关部门。会计报表由会计每月编制和提交一次。

    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对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不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不符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并要求查明原因并处理。

    财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上述事项。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审计、保管会计档案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员根据审核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提交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向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办主任和分管副总经理监督。

    □ 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必须与“一起使用”;检查收款单;,支票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按批准金额加盖公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收款人在支票收款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付款后,应出示支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采购物品由保管人签字),总经理批准。

    填写金额正确无误,填写完毕后交出纳。出纳按规定统一编制凭证号,登记银行账号。原始支票接收人地址为;核对收款单“;以及从登记册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末结账时,应当出示;核对收款单“;转入应收账款并在支付工资时从收到的工资中扣除,

    如果当月工资扣减不足,则后续工资按月顺延,

    收款人应在完成账户申报程序后支付补充工资。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报销时应及时催促不足金额,月末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如果一周内累计收入超过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元,会计或出纳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金额,无论金额如何,应由承办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计或出纳应在人民币元以上的金额进入银行账户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的每一笔付款(包括公私借款),无论金额如何,都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时,财务人员应尽量通知总经理,经批准后,总经理可先付款再签字。

    □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员工薪金,津贴及花红;;

    (2) 个人服务报酬;

    (3) 商务旅行者必须承担的差旅费;

    (4) 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

    (5)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元,结算中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超过现金限额的,应当以支票支付个人款项;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复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动保险、福利等工作用品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支出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可以从公司的现金限额中支付现金,也可以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不得直接从现金收入(即日常开支)中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花钱的,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填写现金收据,注明用途和金额,

    经总经理批准后收回。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款的,

    他们需要填写贷款单并提交给会计师审核;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如果超过还款期,则转入应收账款,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和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收款凭证,经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以现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发票和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

    经办人签字,金额、数量正确,并填写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薪酬方面,财务人员每月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提供的薪酬核发数据,代表财务人员编制《员工薪酬表》,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签字后,财务人员应按时提现,当月发放工资,填写会计凭证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和各项补贴(包括缴费收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和天数正确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付款,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均应审核汇款通知单,汇款通知单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字。会计审核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户,逐笔记录现金支付情况。

    应每日、每月和每日结算账目,且账目应保持一致。

    □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其他有价资料应当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当按月装订成册,并按编号顺序装订,注明月、季、年的起止、凭证的编号和编号。由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制证、审核、记账、监理)签字盖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管。归档前应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当按月、季度、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写。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办理。任何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摘录均须经总经理批准。

    □ 惩罚方法

    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扣除其月薪的1-3倍:

    (1)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者超过批准的库存现金留存现金的;

    (2)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替换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挪用、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者未经批准支付款项的;

    (4) 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中提取现金;

    (5) 未经批准擅自支出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支出范围和限额支出现金的;

    (6) 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的形式,截留账户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存入银行;

    (7) 违反本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违反金融制度,造成金融工作严重混乱的;

    (2) 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的;

    (3) 伪造、变造、谎报、毁损、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或者谎报、谎称、骗取公司财产的;

    (5)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谋取私利、泄露秘密、贪污挪用公司资金;

    (6)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错误或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的;

    (7) 有其他玩忽职守和严重错误的,应当予以开除。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qqheyyrj/3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