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纳税调整实务处理

齐齐哈尔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46:48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的实际处理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计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规定报相关方备案。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包括:

    (1) 应计范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需要明确的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规定,为了简化,允许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规定范围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中。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

    (2) 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之和。预付款项和应收票据逾期的,应当先转入应收账款,再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国税发[45号文,

    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前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基本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在会计核算中没有这一限制。

    (3) 应计比例的差异。

    会计制度仅限制企业100%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但税法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4) 坏账处理与坏账准备计提的独立权限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然后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应先核销,

    未核销部分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上述差异,,

    年末申报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更终结清时无法正确核算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2、 坏账准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试行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0号)中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了相关计算公式:

    本期新增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预留金额)-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的核销坏账](如果为负数,

    表示坏账准备减少)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加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核销的坏账)

    企业会计中实际增加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增加的坏账准备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或按税法规定减少的坏账准备少于按税法规定减少的坏账准备;相反,应调整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公式可以推导出: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当期增加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当期增加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算结果为正,

    企业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

    【例】某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计提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百分比确定为2%(已报税务部门备案)。年初,企业应收账款余额8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已按去年规定调整)。企业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收回核销坏账8万元。年底,,

    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

    企业在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时,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错误:

    (1)未调减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办税人员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10-500×5‰)。根据以上规定,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4.5万元[(10-16)-(500-800)×5‰],即该企业应调减4.5万元。企业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12×33%)。实际上,企业当年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借方的金额也只有6.万元,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2)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假设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4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调整,调增企业所得税18万元(24-×5‰)。根据上面的公式,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6.万元[(24-16)-(-800)×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仅此项,企业就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税3.96万元(12×33%)。

    (3)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未按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等原因引起的。

    此外,企业有时还会出现少调减、应调增未调增或者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但是,只要记住上面推导的公式,就很容易计算出应调增还是调减,以及调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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