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深圳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38:21

     更近,我局收到各方反映的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口径,方便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教育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政策研究

    现行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附近的一些学校表示,现行规定不清楚海外教育机构从国内学校获得的收入在海外教育机构与国内学校的中外合作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公告明确,在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国内机票代理服务余额的税收政策

    (1) 销售国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机构提供国内票务代理服务时,销售金额为取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的余额,

    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国内机票净结算及相关费用后。

    (2) 合法有效的扣款凭证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两种类型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扣款凭证包括以下两项之一:

    (1)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账单和结算计划()报表;

    (2) 航空运输企业的入库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款项,代理之间签署的文件应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3) 发票类型和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应向买方开具行程或普通增值税发票,以支付所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

    3、 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应以等量、质的耕地数量补充。

    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占补平衡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市县的耕地占用需求也不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各省相继出台管理办法,实现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跨县转移。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建设开发占用耕地的权益。纳税人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当按照出售无形资产的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本公告采用“补充耕地指数”的名称,各省《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数”基本相同,即可适用于本政策。

    4、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第53号公告中,根据限制性股票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销售,按照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购买价计算。据悉,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一直处于异常上市状态。

    例如,交易所因业绩不合规等原因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暂停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告明确,如果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按照本公告第53号第5条第(3)项的规定,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票停牌前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收购价格;如果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暂停上市,,

    收购价格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

    5、 论拍卖行的增值税政策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拍卖师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0号)。对拍卖行出售的应税货物的4%以及拍卖向买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额外费用(7月1日后为4%)征收增值税。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应当缴纳营业税。

    年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公告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40号]文件,对拍卖行委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6、 纳税人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出售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械设备维修服务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纳税人在销售自产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现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机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械设备出售给甲方后,交机械设备销售企业安装。该机械设备可视为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以视为甲方提供的项目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2) 纳税人在销售购买的机器设备时,应当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纳税人未单独核算销售机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目和税率。第二

    纳税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核算了机械设备的销售和安装服务的兼营业务。同样,机械设备可视为“甲方提供”,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可视为甲方提供的项目安装服务,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公告还明确表示,,

    纳税人对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修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 关于试点前开具营业税业务增值税补充发票的问题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于4月发布,其中规定“纳税人如需为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开具补充发票,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期满后,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由于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仍需开具补充发票。为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公告明确,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营业税相关业务,包括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已补缴营业税的业务,如需开具补充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不再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的期限。同时

    规定纳税人应保存完整的相关资料,以备将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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