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

上海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21:48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避税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但在中国,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也不鼓励避税。

    避税依据分析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采取非非法手段,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事先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有两种常见的公司避税方法:

    第一,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就是,

    在销售活动中具有经济利益的两个或多个经济实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整体利益(以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价格进行交易)而进行的价格转让。其目的是:

    (1) 逃避所得税。一是利用地区间所得税率差异,将利润转移给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企业);另一种情况是将利润转移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

    (2) 逃避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一次性税,

    企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公司或其他方式,将产品生产环节的价格转移到商业流通环节,以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

    (3) 避免增值税。主要采用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关联企业享受“即收即退”或“先收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向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的政策,以达到总体上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二是成本调整法。即通过合理调整成本,抵消收入,减少利润,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例如,不同的材料核算方法、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的支付上级管理费和向管理层支付个人工资和报酬的标准,并采用不同的企业间资本借贷利率标准来调整或安排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从而从整体上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

    此外,在国际避税中也有使用避税天堂(避税天堂)的避税方法。

    针对避税现象,我国税法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机构、场所及其关联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不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根据不同税种的实际情况,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反避税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由该机关依法征税,并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避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指避税天堂)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然而,在中国,避税是不违法、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它不受法律的鼓励(违背法律的意志),甚至不受政府的反对,必须加以制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非非法”并不等于“合法”,因为合法使用税收政策来减少税收义务在中国被称为“节税”,这是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例如投资和创办高科技企业以获得一定时期的免税。

    避税的非违法性决定了反避税的非强制性手段(非强制性应是反避税与反避税之间更显著、更重要的区别),因此,反避税调查结论只有在“协商批准”后才能正式发布双方的程序,一般只调整税负,不处罚。

    博弈分析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他们往往视税款为一种成本,为追逐利润更大化,其对自行申报纳税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如实申报和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希望尽量减少避税现象的发生,也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进行反避税调查或不调查。在参与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形成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寻找这一均衡解,对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避税,提高反避税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以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为例进行说明。

    判断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避税的关键在于其转让商品(或劳务)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即无关联的独立企业间的公平市场交易价格),而一种商品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并不是一个常数,

    它是一个价格集,因为一种商品的市场正常价格不仅受到商品成本影响,而且受到商品品质、销售季节、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购货方地理环境或消费习惯、付款方式、提(交)货方式、购销数量、购货方信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假设市场正常价格为(价格的英文价格的缩写),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为'由于不是一个常数而是数集,当'处于区间[-,+]时()为变动的常数,随商品不同而不同),为非避税;当'+和'(一)当'时,反映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是低价出售商品(或劳务)

    此时,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效用为(-’)(-)-纳税人的效用为[(-)-](-)即-(-)体现为税款损失;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不存在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即体现为成本净损失,纳税人的效用为0,即税务机关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不进行反避税调查,纳税人存在避税时,'将小于(-),税务机关的效用为('-)(-),反映在避税净损失中,纳税人的效用为[(-)-'](-),反映在避税净收入中;

    当税务机关未进行反避税调查且纳税人未进行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纳税人的效用为0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相应策略组合的支付矩阵为:

    首先,当给出时,税务机关选择调查(θ=1)和选择不调查(θ=0)的是:

    π(1,)=[(-')(-)-]+(-)(1-)=(-')(-)-

    π(0,)=[('-)(-)]+0.(1-)=('-)(-)

    在上面的公式中,π表示期望值,是英语中的增益缩写,和1-是纳税人避税和不避税的概率,这里表示权重,

    和0≤ .≤ 1.

    使两种选择的预期收益相等,即当π(1,)=π(0,)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均衡中纳税人的更优避税概率*=/2(-')(-)。即:

    当*时,税务机关的更佳选择是调查;

    当=*时,税务机关随机选择调查或不调查。

    其次,在给定θ下,当纳税人选择避税(=1)和选择不避税(=0)时,预期收益如下:

    π(θ,1)=[(-)-](-)θ+[(-)-'](-)(1-θ)=(-)(-)θ+(--')(-)(1-θ)

    π(θ,0)=0.(1-)+0.=0

    在上面的公式中,π表示期望值,

    是英语利润收入的缩写,θ和1-θ是税务机关调查和不调查的概率,代表这里的权重,0≤ θ ≤1.

    使两个期权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θ,1)=π(θ,0),

    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均衡中的更优调查概率θ*=(--')/(-')。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更佳选择是避税;

    当θ*时,纳税人的更佳选择不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以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2) 此时,如果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当纳税人有避税行为时,

    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的效用为('-)(-)-,纳税人的效用为[-(+)](-),反映为税收损失;当纳税人没有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反映在净成本损失中,纳税人的效用为0,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税务调整。

    如果税务机关不进行反避税调查,当纳税人有避税行为时,'将大于(+),税务机关的效用为(-')(-),反映在避税的净损失中,纳税人的效用为[(+)-'](-),

    反映在避税净收入中;当纳税人没有避税时,税务机关的效用为0,纳税人的效用为0。那么,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应的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为:

    首先,当给出时,税务机关选择调查(θ=1)和选择不调查(θ=0)的是:

    π(1,)=[('-)(-)-]+(-)(1-)

    =('-)(-)-π(0,)=(-')(-)+0(1-)

    =(-')(-)

    使两个选项的预期收益相等,即当π(1,)=π(0,)时,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平衡时,更优避税概率*=/2('-)(-)。即:

    当*时,税务机关的更佳选择是调查;

    当=*时,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随机调查或不随机调查。

    第二,在给定的θ中,

    选择避税(=1)和选择不避税(=0)的纳税人的预期收入为:

    π(θ.1)=[-(+)](-)θ+[(+)-'](-)(1-θ)

    =(-)(-)θ+(+-')(-)(1-θ)

    π(θ,0)=0.(1-)+0.=0

    使两个选项的预期收益相等,即π(θ,1)=π(θ,0),则得出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博弈均衡中的更优调查概率θ*=('--)/('-)。即:

    当θ&;θ*时,纳税人的更佳选择是避税;

    当θ*时,纳税人的更佳选择不是避税;

    当θ=θ*时,纳税人可以随机选择避税或不避税。

    基于以上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为时,避税与反避税混合策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θ*=[(-)-']/(-'),*=/2(-')(-),具有相同的现实意义。

    根据对上述结果的分析,可以认为无论'如何,都存在以下结果:

    (1) 价格变化常数越大,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概率越高θ*越小。

    因为价格变化常数越大,市场价格的浮动范围越大,税务机关越难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企业有转让定价和“谈判”,相反,价格变化常数越小,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痕迹越明显,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性越大。

    (2) 调查成本对纳税人是否选择避税起着重要作用。调查成本越高,纳税人避税概率*越大,纳税人越容易选择避税;相反,调查成本越低,

    纳税人避税的可能性很小。由于调查成本较高,税务机关选择调查的概率较低。在实际反避税调查中,如果涉及到出国取证,鉴于此,税务机关应建立反避税信息数据库,以降低反避税成本,

    阻止企业试图逃税。

    (3) 关联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越大,避税概率越小。关联企业税率差异越大,避税嫌疑越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力度越大,

    被调查的可能性越大。

    (4) 价差(-')或('-)的大小决定了纳税人的选择。当价格差异较大时,避税的概率较低。由于价格明显较低,税务机关很容易发现他们的避税行为,被调查的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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