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潍坊用友软件 | 2021-11-17 16:44:23

     1、 金融保险

    1.金融企业从事外汇、证券、期货交易,其成交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财政司[]第16号)

    2.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他们应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的总价和非价格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人承担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司[]第16号)

    上述租赁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货物的购买价格、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出租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利息和人民币贷款利息)。

    3.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等,

    寻呼费、社会保障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扣除向委托方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可作为营业额。(财政司[]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以境内标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再保险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再保险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司[]第16号)

    5.地方商业银行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而发放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当地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并由商业银行向当地政府贷款,以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财税字[]第303号)

    6.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价差收入,暂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78号)

    7.保险公司经营可退还寿险业务一年以上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司[]第2号)

    8.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第102号)

    9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改革试点区内所有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应税收入征收3%的营业税。(财政司[]第35号)

    10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允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从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下列资本项目,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代收代付资金的证券公司发生资金结算违约的,应当提前支付资金利息;结算期间代收代付的资金结算违约利息。

    (财政司[]第204号)

    1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允许从其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公司允许收取的下列费用,应当从其营业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为他人买卖证券收取的手续费;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股东开户费(包括股和股)、特别转让股开户费、转让费、股结算费和托管转让费)。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允许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从其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财政司[]第203号)

    12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其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允许证券公司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其营业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财政司[]第172号)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价差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155号)

    14

    为种植、养殖、畜牧业种植、养殖的动植物提供农牧业保险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15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确定。从其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中获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37号)

    2、 中介服务

    1.

    劳务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支付的工资和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下同)住房公积金统一交劳务公司分配或办理的,业务量为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减去向劳动力收取和转移的工资以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介绍许可证》;

    (2) 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或中介合同;

    (3) 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在结算价格时,应当计算具体职工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和中介费(管理费)。

    实际工资全额支付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劳务公司只收取中介费(管理费);

    (4) 派遣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在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财政司[]第16号)

    2.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服务单位营业额为实际向委托人和餐饮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代委托人转让的餐饮费。(国税发[69号)

    3.航空运输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

    营业税按服务代理项目征收,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第139号〕

    4.纳税人从事报关业务时,应纳税所得额为向客户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下列各项金额后的余额:税款、签证费、迟交报关费、迟交费用、检查费、文件印刷费、,向海关支付的电子报关平台费和仓储费;第三次检查费,熏蒸费,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进入公司的预进入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编号)

    5.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代表委托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支付的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用、因公受伤职工外出就医的差旅费等,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浴室、理发店、幼儿园和托儿所员工的工资以及根据国家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编号)

    6.当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时,应纳税营业额是从客户处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海运费、报关费、运费后的余额,

    港口杂费和装卸费。([]编号)

    3、 后勤

    试点物流企业应当根据收入性质开展物流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统一收费的,按照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包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统一收取价格的,

    营业税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伙伴的仓储费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国税发[208号)

    4、 运输

    1.纳税人将承包的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纳税人取得的价款和非价款费用总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

    2.

    国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和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航空)开展客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将收到的腹舱收入作为营业额;货运航空公司的营业额是货运航空公司收到的货运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收入后的余额。(国税函[]第202号)

    3.公路与内河联运业务,

    指两个以上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向付款人开具运费发票,收取总价;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运输单位(或个人)和运输单位开具运费发票,收取总价(或个人)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支付的营业税抵扣凭证。(国税发[101号)

    某项货物运输业务是指签订单项运输合同,约定单项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

    出发地和到达地都是独一无二的。仅签订长期运输合同、未签订单项运输合同、未明确单项运输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发票不得扣除营业额。(社发基金[]第157号)

    5、 保健

    非营利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42号)

    6、 促进就业

    1.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取得的收入(广告、桑拿、按摩除外),

    (网吧、氧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就业,新入驻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93号)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安置残疾人的实际人数,由税务机关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减免的营业税具体数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批准的更低工资标准的六倍确定适用于单位所在区县,但更高不超过35000元/人/年。

    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院、,

    (职业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 已与依法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残疾人实际在本单位工作。

    (2) 每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5%以上(含25%),实际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

    (3) 安置的残疾人每月按照国家政策足额缴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区、县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更低工资标准。

    (5) 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财政司[]第92号)

    7、 科技创新

    1.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中取得的所得,免征营业税。(财税字[]第273号)

    2.1月1日至12月31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租用孵化器场地、房屋、提供孵化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121号)

    8、 文化产业

    1.年底前,,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免征营业税,更长不超过三年批准(国标发[1号)

    2.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向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17号)

    3.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39号)

    4.对于以学生实习为主、由学校出资、由学校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公办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所得(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免征营业税。(财政司[]第39号)

    5.高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征营业税,

    政府组织的中小学(不含所属单位)。(财政司[]第39号)

    9、 邮电

    1.邮电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电服务和其他服务,邮电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财政司[]第16号)

    2.对于电信单位的跨区域通信业务,

    营业额可以是其获得的本地网络的电话费总收入加上从其他区域网络分回来的电话费收入减去分到其他区域网络的电话费后的余额。对于电信单位的跨网通信业务,

    营业额可以是通信网络的电话费总收入加上从另一个通信网络分回来的电话费收入减去分到另一个通信网络的电话费的余额。(国水发[]号)。

    143)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wfyyrj/2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