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与提单的区别【外贸流程】

西宁用友软件 | 2022-03-26 11:07:34

     FCR和提单FCR之间的差异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向其组织内的国际货运代理推荐的文件。从字面意义上看,本单据仅为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非运输单证凭证。但是,根据FIATA发布的FCR样品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应在FCR正面的显著位置记录:“我们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控制之下,或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当FCR仅记录时

    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控制之下“,货运代理与收货人之间属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货运代理按照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取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FCR仅具有收货功能,不具有海运货物运输单证,这明显不同于提单。

    然而,当FCR记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货运代理承诺按照FCR记录的运输要求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时,货运代理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运输合同的证明,并应为“提单以外的单证”,受中国海商法的调整。中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收到单证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可以看出,货运代理签发的FCR与提单相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收货的收据。两者之间至少存在以下差异: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但FCR不具备这一特征。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载有向指定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条款,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对于无记名提单,

    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的,应当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FCR和其他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也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担保。因此,承运人在没有FCR的情况下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来说,FCR在正面的显著位置明确说明“货物将直接发送给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单据,

    受本协议约束。因此,承运人不通过FCR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在使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反合同,对托运人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FCR通常仅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但提单的使用不受限制。在FCR运输模式下,商品的购买者大多是国际知名超市或大型建设项目的购买者。

    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数量大、周期长的特点。订单可能会被多次运输。为了节省时间和运费,买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往往要求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毕竟船运公司对大买家的运费远低于对普通客户的运费。在上述价格条件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通常指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提前将多个集装箱包装到船运公司,然后由货运代理负责装载集装箱。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的货运代理人负责接收集装箱并将其交付给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以上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与航运公司签订海运合同的是货运代理,而不是托运人。因此,除非托运人在签署销售合同时不同意使用FCR代替海运提单,否则托运人在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后获得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提单的适用通常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

    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

    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

     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只接受由运输银行签署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表面应注明以下内容:注明运输银行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运输银行应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或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姓名,并由运输银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

    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是所有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证范围。FCR的签发人为货运代理,FCR仅作为货物收据,仅表示货运代理将按照协议将货物发送至目的地,不代表物权,不具有“传递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的功能

    “的功能”

    将运输中货物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当单据移交给另一方时,因此通常银行不接受运输单据,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表明“FCR可接受”。

    四、

    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均可转让。可转让性是指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在目的地提交单据获得货物所有权,

    无论提单持有人是否是与货物托运人签订销售合同的买方。与提单不同,FCR不依赖于FCR的转运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因为FCR不具有与交付相关的固有属性。FCR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

    并且货物只能交付给FCR指定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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