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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续期范围
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1999年,国家重新划分了经济组织的类型,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要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税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三年的纳税人,应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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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拥有重复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的纳税人人数可以在其现有身份证号码上添加码:具体来说,当根据其不同的营业执照签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第十五个身份证号码后添加一条横线。
再加一个数字。例如,某个个体工商户拥有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和,号为2345,税务登记证号为2345-1、2345-2。123456789012345-3。 为了适应未来身份证号码不断增加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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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2);
(2) , , ,并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3)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经审查,发现纳税人证明文件不完整或者填写不正确的,责令改正并补发;
(4) 纳税人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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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填写工商登记批准的期限;其余的填写“长期”。“字号”统一填写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类型”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登记类型分类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合资企业”、“集体合资企业”、“国有和集体合资企业”和“其他合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私营企业”、“私人合伙企业”、“合营企业(香港、澳门和台湾出资)”、“合作企业(香港、澳门和台湾出资)”、“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未变更的,仍按原类型填写。
经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更新时间表
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从1999年6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6月为公示阶段,7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7月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证的制发工作;11月是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和衔接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
结合欠税户清查,加强税源管理
税务登记证的续签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要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又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查清税源,加强管理,对不征不管的户,要严格依法纳税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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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续期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税务登记的格式和打印方式另行确定。
十、全国税务登记证换发统计表(见附件4)及换发工作总结应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
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和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格式(略)
4.税务登记证换发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9日
附件1:
税务登记证格式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原件及税务登记证
(一) 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使用157进口双面光泽涂布纸,成品尺寸为40×1029cm。
(二) 印刷:国家税务总局采用浅粉色底纹,金框,黑色字体,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金框,黑色字体,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阳极氧化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一) 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使用157进口双面光泽铜版纸,成品尺寸为23.5×216.3cm。
(二) 印刷:国家税务总局采用浅粉色底纹,与国家税务总局原核心相同,金框,黑色字体,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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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5 × 17.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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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0.2, 17 × 12cm。
() : , : 25 × 17.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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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5 × 17, : 17 × 10, : 18 .
() : " ", " ", " ", " ", " ",税徽采用电化学铝凹面热硬印刷(金),字体为楷体。
四、 税务登记证上不得印有制造商的名称。
附件2: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
为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至10月底更换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换发范围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义务单位,
必须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二,。更新程序
(1) 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补发,并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证件、表格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完整或者填写的表格不正确的,应当责令纳税人改正并补发。
(3) 纳税人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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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次税务登记证换发是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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