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珠海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10:58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8-06生效日期:-08-06

    发证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行号:鄂工商文[]第146号

    各市、地、县工商局:

    为巩固经济回升的良好发展势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发展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服务

    1.转变为市场主体发展服务的工作理念。将上门登记发证的坐等转变为主动引导、早期干预、重点引导和跟踪服务,不断完善和优化服务工作模式。

    积极引导各类投资者利用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地出台的一系列突破性政策措施,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措施在加快、快速、优质增长中的作用。

    2.以服务“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和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为主线,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成为风险投资,鼓励更多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加大对企业改制、产业升级、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支持就业,帮助农民,淘汰落后产能,处理无证企业,从而促进市场主体的成长和壮大。

    3.引导市场主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利用注册监管职能,加快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生物养殖业和信息产业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4.

    实施重点项目市场准入专项服务。及时掌握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进展情况,主动做好重点项目结算准备的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说明、预许可指导和登记材料预审工作,以促进项目的早开工、早生产、早收益。

    5.实施独立创业咨询服务。主动联系高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

    宣传鼓励多种形式创业的优惠政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开展相关技能培训,为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愿意自主创业的农村村民和其他群体,指定专人为许可证办理和成长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6.对规范化无证经营实行“一对一”指导服务。做好无证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指导工作,

    坚持挖堵并举,引导和规范查、罚、禁相结合,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作业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依法办理许可证和合法作业。

    7.为市场参与者的发展提供专门的分析服务。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发展分析报告。做好整体分析,把握分析重点,加强区域、行业、时段、主题的专题分析,拓展分析类型,挖掘分析深度,

    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信息综合利用水平,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引导投资者创业创业。

    8.实施市场准入申诉处理和指导服务。做好市场准入现场咨询、电话查询、网上诉求的接听和处理工作,突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为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依法创造注册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服务

    9

    本省企业法人在本省其他市县投资设立公司并控股,外省企业在本省投资设立公司并控股的,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增加投资者的行政区划名称。

    10引导和推动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改制升级为公司的,

    新设公司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变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体名称和行业术语,合伙企业或个人工商户被取消。

       11

    允许具有投资能力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股东或发起人身份投资设立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者上级组织证明。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13内资公司有合理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

    14公司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可以作出注销决议,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和必要的材料。批准后,公司才能生存。

    15支持引进外资投资小额信贷产业,经省政府财政厅、省审批部门批准后及时登记。

    16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在30日内提交第一期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并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

    17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 进一步完善准入登记服务

    18加强各级登记窗口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进一步优化办公厅软硬件环境,提高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行“一次通知”、“一审一审”、“一人结算”、“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制度,“延迟服务”、“预审批指导服务”和“绿色通道”,不断提高网上注册和网上年检的便利性。

    19.提高行政效率,

    对同级行政区划内企业名称的预核准、预核准、预核准等8类事项进行现场结算,

    公司章程及其他不涉及变更登记、股东(发起人)变更登记、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缩小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补领遗失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项的备案,更换企业许可证,办理企业搬迁手续。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论资产性质和标的物大小,都应当当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

    20

    支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恩施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局(分局)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方便外商就近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 进一步完善主体成长服务

    21认真履行为大型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的职能。

    及时协调解决大企业的困难和需求,根据大企业发展需求实施个性化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2帮助市场参与者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服务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村市场主体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动产抵押、股权出资、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服务,为商业银行提供工商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从而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23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争创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高企业声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驰名商标的推荐和应用,加强对创新、科技含量高、市场份额大、经济效益好的市场主体的驰名商标认定。支持市场主体提高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使用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和投资。

    24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广告创意产业园建设,加快培育重点广告龙头企业,

    支持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拓展广告业新的增长点。

    25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重点培育科技型和农产品经纪人,鼓励符合条件的经纪人申请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支持农资经营主体有序发展,引导农资连锁企业在农村设立农资经营连锁店,

    加强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

    26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个体私营协会会员文明、廉洁、守法经营;加强生产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引导会员防范市场风险,抓住商机;做好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开展职业技能、创业技能和业务技能培训,

    提高创业能力,通过创业促进就业;配合银行部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会员解决融资困难;加强权利保护,切实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争创卓越”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服务

    27规范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规范、廉洁不文明,

    禁止利用年检权强行收取会费,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28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促进监管理念转变和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建议、咨询、提醒、劝诫等形式,对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期限届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年检期满及时进行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29

    深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各类监管信息的整合和网上应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科学监管,为守法守信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加强对不诚信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严重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30依法履行反不正当竞争义务。积极开展防伪维权服务,

    重点打击侵犯知名商品注册商标、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利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名义加工生产“近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授权使用和监督,维护市场运行和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外,,

    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类似违法行为记录,没有社会危害后果,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及时纠正的,给予行政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企业经营困难,成立后6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以上停业,但仍有经营意图的,

    允许与相关指令和承诺文件一起报备,并保留主体资格。

    33企业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年检延长至3个月。

    34首次不接受年检,逾期不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但在当年内纠正或补足年检的其他企业,

    行政处罚可以减轻。

      

    8月6日,

    2010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zhyyrj/3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