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

重庆用友软件 | 2021-11-17 17:08:58

     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费用的通知: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73号)的要求,

    (以下简称《通知》),集中清理和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认证等收费活动,处理和纠正各种违法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和规范考试、考核、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 明确和规范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与完善政策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清理职业资格和相关考试证书相结合,完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二) 清理规范的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中直机关,中直机关,,

    中央直属机构、中央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直属机构、中央直属机构、协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 收费项目。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职业资格,

    有关考核、评议费用,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核定后留存,但除考核费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考核部门批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费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提出收费申请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获批前,应停止收费。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考试、鉴定依据的,取消相关费用。

    3.非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确有必要,

    或者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由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进行强制考核,应保留这些费用,并取消除考试和考核以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如培训费和证书费;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停止,

    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收费。

    (二) 收费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保留的考核评估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级以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审批。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向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批准前停止收费;如果收费项目符合规定,

    但实际收费标准与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不符,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三) 收费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留存的考核评估费,收费单位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财务票据。如果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金融票据,必须立即纠正,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四) 基金管理。

    1.

    按照上述规定留存的考核评估费,资金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付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由有关部门预算安排。

    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证书等费用,必须立即停止收取,并将收取的款项退还付款人。如果确实无法将其退还给付款人,

    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三、 清理费的组织和实施

    各类专业资格相关费用的清理和规范,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被清理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 自检和清洗阶段。

    4月,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

    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对本单位(含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协会)组织或参与的各类考试、考核、培训、认证等收费行为进行了汇总整理,并填写《考试、鉴定、培训、认证费用自查清理统计表》(附表),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相关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将自查、清算意见报送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汇总审核意见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 审查和批准阶段。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审查,

    审查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交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证书的费用,更终确定保留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相关费用。

    (三) 公布和保留收费项目,规范管理阶段。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收费目录,暂停执行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有关收费。未来

    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评估的收费活动将严格按照本清理规范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所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将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文来源 :用友畅捷通全国服务联盟,原文地址:/yonyou/zqyyrj111/2940.html